关于“法律互联网”随便说几句
文︱陈卓
先晒张猫
一、关于“低频”
低频,这是在讨论法律产品需求属性的时候,无一例外都会提及到的一个定义。低频的原因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成因
a、紧急法律事件在个人身上的偶发性(又:急需法律服务方介入解决的紧急事件的偶发性)
紧急法律事件偶发,用户以人为单位的目标不确定。无法在事前预知到具体谁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使得产品定位时期的用户画像针对人群难以准确,产品容易失去重心,同时导致运营计划制定难度加大、成本摊高。
b、信任质疑导致非紧急法律需求难以挖掘
“专业壁垒”使法律服务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同时律师执业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了普通人对于律师这个“捞金”职业的不信任。基于信任的缺失,法律服务使用就随之形成了长时间的“消极习惯”,甚至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经过衡量,受损较小则选择当忍就忍。
c、文化影响是个过时命题
“受文化影响,大多数普通人认为法院同医院一样是个不该去的地方,和气生财”,这句话其实已经不再适用今天甚至未来的法律、医疗服务。新一代的中坚消费人群趋于年轻化,这一代人受制于文化的影响也已经非常微弱了,教育环境与方式的转变是原因之一;其次,随着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剧,当下聚集于一二线城市的主流消费群体已经失去了前人所拥有的长时间稳定的人际交往环境和遇事协调为主的基础,当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最可靠的也仅仅就只有法律了。所以,文化的消极影响在逐渐衰亡。
d、模糊的成本与收益概念
普通消费者超市购买过期熟食的事件层出不穷,问及为何不维权,答复往往都是“太麻烦了,几十块钱的东西,给钱请个律师还要走法院,还要几个月才能判下来,得不偿失”这样一种语言模式。从专业角度来解决:1、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最高可申请10倍价格赔偿,不包含造成损失;2、“小额速裁,一裁终局”保证了此类金额不大的案件的裁判时间异常的迅速,同时不得上诉,一裁终局;3、在票据、证物齐全的情况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介入代理的意义不大,咨询清楚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案流程之后,当事人仅需抽空在工作日去一趟法院立案,之后等待宣判执行即可。
类似问题有很多,最终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的真正原因是对维权的成本与收益不了解。
综上a、b、c三点就是构成法律服务低频次的主要原因
二、关于“互联网+法律”的构建
有的基于技术载体,有的基于业务模式,总之“某狗”、“某云”、“某斗士”、“找某网”等等前辈们被定义为“第一代”、“第二代”法律互联网产品,然后各种模式的框架搭建,并且都声称自己是“创新”而别家是“照搬线下服务到线上”,商业竞争层面这样做无可厚非,但要深究这个行业基于信息技术的转型层面,这样说就显得有点不和适宜了。
WEB时代开始至今,法律互联网产品能够被想出来并且进行验证的模式不论垂直也好平台也罢,都已经有了足够的时间去接受足够广度的市场检验。尽管各种声称自家数据如何可观性强,最终行业市场数据的结果都对他们完成了证伪。
来自其他行业的参考不仅使成熟的商业思路引入了法律行业,也同时带入了大量“水土不服”的基因,在一开始就为项目的发展堵住了去路。在普通用户眼里购买实体产品与购买服务产品是不一样的;在服务当中购买家政、代驾、美甲等低专业服务和购买医疗、法律等高专业服务也是不一样的;更甚,在高专业服务中医疗服务也因为用户认知问题与法律服务有着鲜明的区别。大跨度多层面的差异度造成了法律行业不能一概复制其他行业的理念或者模式。这一点通过现有法律产品的结构不难看出来:现有产品大都有着非常完备的上层资源对接模式、信息交互模式、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但底层用户流量入口建设却草率得形同遭到了故意的忽略。这个行业恶性惯性生成的责任一部分来自少数资方对不同领域的项目衡量标准同质化,一部分也来源于行业内各个团队自身的盲目,项目一开始就计划好了各种非常完美的盈利关键词:计时、按次收费、合同按份、抽成、广告。这些上层服务构架、变现模式本身是没有任何错误,但把底层用入口随意的嫁接上其他行业的形式甚至干脆说靠纯运营进行底层入口模式搭建,这是不合理的。在大家都善于总结定律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后期甚至不能被显现,更多的责任被归结于“低频次”、“运营烂”。
法律服务从服务供需双方交换信息由事实到法律开始进入流程,这个起点我们叫它“咨询”。“咨询”狭义上的理解是一对一的信息交换然后整理出针对事件的定性或解决方案,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中“咨询”也确实只能这样定义。而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平台搭建的互联网法律产品能做的远不止于此,首先从互联网切入点角度而言,咨询是个案业务最佳的起点。从实务技术上讲,“事后找律师为下,事中找律师为常,事前找律师为上”,时机越早越利于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也越利于减少律师的服务难度。从商业市场角度而言,入口处捕捉业务不仅有更高的业务转换率,也能够建立起同类产品竞争中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与上层服务模式相匹配。最重要的一点,入口处的构建是解决前文提到的“低频次”的关键环节。
三、“法律”与“产品”的价值回归
包括B端公司非诉讼业务在内,2014年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万家,千万级的市场面前,除了低质量的用户和因为各种原因暂时还不能接受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用户外,在剩余的B端市场中初创项目还要面对一个竞争残酷的现实。包括现有的“某狗”、“某法务”在内的项目在内,也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流程化的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特质化的传统企业;新型初创企业自身包括法律、融资、技术等在内的综合需求也难以被单一的法律服务所满足。传统律所的收入结构中,非讼的B端业务是核心,而常年稳固的线下合作已让利润空间最大的业务客户方基本被锁定难以切入。在2B模式下类似“某狗”、“某法务”的业务结构也让自身越发沉重,目前所显现出的现实是服务的质与量都难以保证。
2C层面,上面说到入口咨询是解决“低频次”的关键环节,这个意义上并不代表着能够将法律服务本身变为高频次需求。法律事件的偶发性定性了这类产品很难像其他第一层级刚需产品一样通过锁定固定用户群来保证业务量的充裕,这也是前面提到入口建设不能嫁接其他行业思路的原因之一,但法律产品自身的特质却是有另一套解决思路的。法律事件的偶发性所指是以个人为单位的频率偶然性,而在巨大的人口基础上,偶发性事件将持续性发生,并且随着社会经济事件的高热度进行,频发性法律事件一定程度上也是可预知甚至是可控的。所以,在假定没有资方冒险投入大于等于预估利润总价值的钱去做运营推广的前提下,锁定法律事件发生本身远比锁定某一类人群更有价值。
互联网法律产品与其他行业的互联网产品在属性上有一个共同点:除模式、构架以外有一个最终落地与每一个个人用户直接接触的产品。所有服务的理念方式、商业模式价值、战略都需要通过产品来具体体现。而作为依赖“法律”产品的行业,现状是产品价值的体现成为了一个被忽略的重要环节,在流行创业的大潮下,大家口中关于产品的关键词都是“极致”、“体验”,可是至少在法律行业,很多团队并没有自己以为的那样重视产品设计。原因并不在于主观意愿,而在于对“法律”和“互联网”双重的理解,“懂法律的不懂互联网,懂互联网的不懂法律”很好的诠释了这个现象级的原因。除却各种完美的商业模式、服务构架,直观的产品体验应该是与法律有着膈应的普通用户最直接的触点,移动互联网技术高度普及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和形态的作用应该是提供了一座连接普通用户与法律之间的桥梁,而不是鸿沟。当大多数团队投入技术力量加班加点为了搞定一个完美的支付功能或者计时通话无BUG的语音功能,甚至把MIS*、TPS*等加入到业务流程中使用到极限……但是最终,实现的只是他们用来吐槽竞争对手的那句“就是把传统业务照搬到了线上”。少一些“颠覆”、“对社会经济的价值”,回到行业本身、回到产品本身,除了技术、资金、服务资源,多一些功能需求以外的人文考量,价值自然呈现。
其实吧,当用户抛弃某一款法律产品的时候,原因可能并不是服务流程不好,而仅仅是因为置于首页的律师证件照太难看。有时候,P好一张证件照远比律师简介是人大代表重要。想起邹建章老师说过的一句话“产品经理太多,产品思想家太少”。
名词释义:
MIS:管理信息系统,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MIS是一个中层的系统,汇总广义MIS系统中基层的部 分数据进行简单的处理与分析。
TPS:事务处理系统,是广义的MIS中的基层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