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施强制许可与从属权利强制许可的举证责任分配

2020-04-03  本文已影响0人  Nuance__

专利强制许可包括四种情形:

其中,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又包括两种情形:

依民事主体申请的强制许可,主要为不实施强制许可和从属权利强制许可。

不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48条第1项:“……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可见,其构成要件为:

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其构成要件为: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专利法》第54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申请人需要满足相应的前置条件。

针对不实施强制许可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由原告举证涉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满足时间要件,并且已完成前置请求许可行为。如果请求强制许可的专利为未充分实施的情形,则需要对未充分实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请求强制许可的专利为未实施的,则不需要初步举证。之后,如果被告已实施专利,则根据原告的证据举证证明其已实施或已充分实施专利,如果被告未实施专利或未充分实施专利,则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针对从属权利强制许可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由原告证明自己的专利相比涉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更高要求的创造性,即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已经完成前置请求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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