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2019-11-18  本文已影响0人  天涯流浪兄

                          一些不方便说出来的话

    有些事情,写出来比说出来要好 。因为,直接说,总难免尴尬,而写,可以用“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很好的化解尴尬。于是准备写完以下几个小段,希望能抒发完我心中的苦闷。

                    (一)法律不需要捍卫者,法理才需要

    在法制稽查科,总难免要审查案卷。有的时候,看到一些案子,就问办案人员:你觉得这样的案子,办了意义大吗。办案的年轻人,笑了笑,说:按照法律,没有错啊。我说:不是讨论错跟对的问题,而是,想问一下对这种事情的看法。年轻人笑了笑,并没有回答,显得很隐晦。

    其实,我明白他的意思,就好比,交警查摩的,如果搞行动,不管什么人,都会被逮住。但是,如果不搞行动,你骑摩的从他眼皮子底下过,也不懒得搭理你。这就是,现实的法存在的问题。当法成文刻板的条文的时候,执法的人也就成了机器,他们把法当成手中的武器,甚至,底气十足的说,自己就是法律的捍卫者。其实,大可不必,至少看我看来,法不需要捍卫者,只有法理才需要。法,是制定的条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改变,需求的不同,法也会随着被修改。如果,这样的条文有了一群捍卫者,那每一次修改法律,是不是,就会出现一批殉法者呢。真正的智者,坚守的是法理,是那些隐藏在条文背后的,通过文字需要让别人懂得道理,这是有限的文字无法表达完整的东西。

    回到之前说的那个案子涉及的事情,当你发现第一家店子,有问题,于是你处罚了。第二家也有问题,你也处罚了。你走到第三家,通过了解,发现原来家家都有问题。这个时候,你开始很聪明的,绕开第四家走了,因为,看不到,就不需要去纠结处不处罚的问题。就好像交警为什么有的时候,看到一些骑摩的的,就背过身去。

    想想有问题吗 ?没问题!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很简单。后面的店家,我没“去”发现,所以,没做处罚。很严谨的遵照了法律条文,可惜,却违背了法理。当你发现这个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了,是不是应该再好好思考一下:1,法律是不是还适合现在的情况;2,这种普遍性的情况应该怎么更好的去解决,而不是挑两家罚一下,浅尝即止。

     行政处罚是手段,行政手段也是手段。别老把自己框死在法律条文的文字里,别总说自己是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法律办事。“维护百姓健康,保障群众利益”是卫生相关的法里,最基本的法理。以此为依据,针对上面的情况,行政机关(或者执法机构将情况汇报给行政机关,建议行政机关)顶层设计,出台文件,规范管理,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加强行业自律,最后,才是处罚“典型”,通报起到警示的作用。法,要做到放之四海而皆准,就必须是法理能说服众人的。你搞行动了,就处罚一家,或者想处罚哪家就处罚哪家,明知道都是违法了,等心情不好了,就挑两家处罚一下,那这样的法,还有何威严,这样的执法,又何谈公正呢。

    “《周礼》:县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经政府网站公示的,在现在这个信息普及的时代,众人随时百度,便可知法。而作为执法者,如果还依旧以为法是个什么特别高深的东西(高深的是法理),只知道闭门造车的做案子,那就只会成为法律条文的奴隶。

    我不知道如何去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合格的执法者,因为太多现实的因素,会影响办案的初衷,只希望,自己能恪守自己所理解的法理的底线,然后用法理的观念去影响更多的人。

    附(仅供娱乐):1、老太摆摊打气球判三年

    2、入室抢劫→强奸→强奸未遂→强奸中止→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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