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点浪漫多点真诚
之前看到蚂蚁学社的讲师发的一条说说,即‘中国人的思维总是浪漫主义的,美国人的思维却是现实主义的’,颇有认同之感。自学法学一年有余,无论是从法理层面的思考,还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考量,都让我深觉国人传统之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精神,而这种精神在设计具体法律制度的时候,却会使得一些法律规定往往因为和现实中的人脱节,而沦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生命力,甚至是对现有的道德秩序和社会风尚起到反效果,实在是让人感到讽刺。
为什么会这样呢?暂且举一个小例子。我们国家民法中关于捡到遗失物的规定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和单位不单单有保存和交还的义务,还有保护遗失物不受到毁损的义务,也就是主要是给拾得人带来不利益,仅仅当拾得人在保护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费用,才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事实上,就拾得遗失物来说,无论是横向的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比较,还是纵向的和我们国家的传统的法律相比,都要更加严苛。从社会实践中来看,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且交还失主,是一种值得认可和奖励的行为,因此拾得人获得相应的报酬是应当的。从拾得人的角度来讲,如果规定一定的奖励,那么就是对自己花费时间精力保管遗失物的一种补偿和法律对其的肯定性评价。但是如果规定太过苛刻的义务,让拾得人承担太多的责任,那么客观上就会产生使拾得人不捡拾遗失物或者却不声张的倾向。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规定过于严苛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利于拾金不昧的风气的培养。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这应当是一个很自然很纯朴的观念。因此,其他国家有捡到遗失物则享有相应百分比的所有权的规定,我国古代《唐律疏议》里也有捡到小物品归个人捡到贵重物品规官府的规定。由此,为什么说我们国家的风格偏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吗?因为它很多时候罔顾现实和人性,不正视现状,不直面人性的缺点。
要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呢?比如,再次以刚才的例子说明,为什么会这样规定?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吗?并不能完全这么说,主要问题还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能洞察现社会实践,没有衔接理想和真实,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引导作用。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多提倡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道德价值观,事实上这种提倡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人们把提倡的东西当成了现实,把理想的情形当做了现在的情形,因此使得人们心中感觉到理想和现实产生了巨大的落差。我们大家提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往往是提倡别人这么做,等到自己需要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便往往会犹豫和退缩。这是很正常的,这是亚当斯密所说的,人类的自私和自爱的天性。也就是说之所以提倡它,因为我们缺少它,而不是因为它已经成为了共识,假如成为了共识,那么也就不需要提倡了。奈何普通民众如此,立法者竟然也如此,我则略有异议。要知道,法律的是否有生命力,是要看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可遵守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之大小。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应当和道德性规范有所区分,也就是说道德可以是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期望无限的美好和光明。法律却必须是现实主义的,它要考虑现实的情况,考虑到最坏的情形,要考虑它是否和实践相符合,它可以超出当前的社会生活从而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但是必须扎根在社会实践当中。不能单纯寄希望于人们自觉提高道德素质自觉遵守法律。回到拾得遗失物的这个规定上来,它的问题就在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水平期待太高,以至于脱离了现实,从而使它逐渐丧失生命力。人们拾金不昧的习惯还没有形成一个惯例,也没有形成这样的社会风气。法律是规范,是规则,它有确认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等区别。大概在这里,当时的立法者以为此等规定是对我们国家,拾金不昧的一个社会现实的确认,属于却任性规则,确认的是习惯。问题就是,这不是现实,也不是已经形成的习惯,而是我们道德提倡的。不由想起一个很著名的例子,似乎是子路捡到别人的东西还给了别人,然后拒绝了别人的报酬。孔子批评了他,因为孔子认为,子路这么做,会让其他想要通过还失主遗失物从而得到报酬的人难堪,结果别人也就不会去主动归还了,这是对别人的道德要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培养,而且拾金不昧以后付出劳动收取报酬本来是应有之义,奈何我们总是人为抬高了我们的道德水准,而不是睁开眼看一下现实。如此规定,往往会使拾得遗失物的人会觉得自己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从而对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不能因为道德规范提倡拾金不昧,就认为这是应当确定下来的现实秩序。法律作为以国家权威后盾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也是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它不应该对人提出太高的道德期待,这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围。引导人们提高素质形成更高意义上的品行应当是道德规范的范畴,应当用舆论来调整。而法律,则往往要规范一些更加基本的,违反了就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危害的行为。为什么说违反法律就一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则不一定违反法律,这也是一部分原因。
所以,想让法律具备强大的生命力,则不能不少一点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多一点现实和真诚。只有扎根于现实生活,从非常诚实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不排斥对人类性格恶性的考量,对人类自爱和自私天性的容忍和理解,不逃避真实的现实(无论这现实有多遭),与民众合理的期待相接轨,才能避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至于在此基础上,引导人们形成更好的社会习惯从而改变社会现实,推动其进步,则是对立法者更高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