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收制度
知识点:
【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收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征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征依据。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的财产权利人】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