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维权——犹豫期后全额退保
金融业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
只有保险名声又臭又烂,隔壁的银行与证券在人们心目中都是美好、正规,高端的代名词。
甚至有‘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的说法。
曾经野蛮生长的保险行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时代不同了,保险销售不能只关注卖产品而应关注需求。
不择手段卖产品种下的种子,终有一天会为自己结下毒苹果。
1、
2018年A的发小加入了某保险公司。(下文就称为发小吧)
经过一个月的培训,从小白变成了某公司代理人。
从此,发小同学经常让A买保险,碍于关系和面子A没有直接拒绝。
期间,A考虑后有健康方面的担忧,经过多方了解,发小同学所给的某知名公司的某某福,据多名‘砖家’说产品还不错。
2018年6月,小A即将生日,发小以生日前可以优惠,坐在小A家中半强迫式的让A决定。
最终A 就这样买了一份据说还不错的保险。
2018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A联系到了我,想起自己看不懂的保险合同,咨询自己买的某某福产品怎么样?
经过了解,A购买前并未看过保险合同,拿到合同后条款看不懂,再加上购买前找了N多‘专业人士’了解,觉得产品非常不错就不再关注了。
经过与A详细分析该产品条款与保障责任,沟通后发现合同条款和代理人当初给自己讲解的完全不同,A觉得这份产品非常不适合自己。
直到2019年5月纠结了半年的A决定要把这份不适合的保险退保。(发小已经离职对他没有影响)
但是,已经过了犹豫期一年了,正常退保将损失一大笔钱。
首年所交保费会被保险公司扣除的所剩无几。
2、
经过与A见面沟通,对投保前后细节和整个过程了解分析,发现代理人3项重要违规:
1)销售误导
2)承诺保单之外的利益
3)诱导未如实告知
整个过程中,代理人为了签单有多处违反保险法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与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法116条部分内容:
116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
保险法131条内容:
131条对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及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导未如实告知,代理人违反保险法中多项规定。
不巧的是A换了新手机,原来手机上与发小的聊天记录没有迁移,现有证据不足支撑无损失退保。
只能与代理人联系,聊天过程中取得违规的证据,告诉A需要取得哪方面证据关注哪些点。
2019年6月,获得了充足的证据。
3、
6月初,A带着保单与证件办理退保手续。
7月4日,A接到通知,办理退保手续,全额退保。
起初到公司柜面,以代理人销售误导、诱导未如实告知、承诺保单外利益要求全额退保。
柜面只同意退还现金价值。(现价极低十不存一),我让A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投诉并把取得的证据提交,客服回复周五前给答复。
连续了两周并没有任何反馈,A联系客服了解情况未果。
6月底,让A把保险公司投诉至监管。
保险公司通知A,案件进入保险公司正常流程的调查程序。(证据扎实不必担心)
7月4日,办理退保,并全额退保。
维权过程中保险公司能拖就拖,并不愿意全额退保,所幸提前取得的证据扎实。
过去与现在大量从业人员以销售普通商品的思维卖产品,造成了大量保险纠纷。
未来把保险产品当一件普通商品去卖一定是会被世界淘汰,基于家庭财务情况与需求所做的合理规划才是趋势!
你可以按照你的方式做你的,但世界也会按照他的方式选择他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