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途中倒地亡 业主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九龙坡区某街道某社区王某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就王某新房装修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2019年3月29日,装修公司指派工人胡某某在王某新房中打线槽时,突发倒地身亡;经司法机关确认胡某某为非他杀死亡。王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激动,感觉很晦气。原本该房是王某准备结婚用的婚房,现定是不再适合居住,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五十万。装修公司表示,事发突然,始料不及;对于王某提的要求,装修公司认为过高,超出了承受范围;公司愿意补偿五千元或出钱“做法事”来解决此事。王某认为,装修公司“轻淡”的处理方式让人难以接受,如果该公司不好好解决此事,就到公司“拉横幅”“以闹维权”。双方因此发生激烈分歧,请求街道司法所帮忙解决问题。
【调查与处理】
接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给予了依法、依德、依情、依理解决问题的建议;告诫双方遇事要客观冷静思考,才有利于消除对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王某购买此房的目的确是自己用于结婚新房,名下没有其他房屋;发生此事,王某一时半会难以接受;提出相关要求以弥补其“精神损失”也是合情合理。而对于装饰公司,遇到此事确是“冤大头”,该工人经人介绍到公司上班刚好一天,就发生不幸,于情于理确实值得同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赔偿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司法所建议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表示认可。
【法律分析】
调解前,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及王某家属分别施行了心理安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展开了调解工作。在调解之初,调解员发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对相应突发事件的解决方式没有约定;故而提出解决该纠纷的总思路:有法律遵从法律;有案例参考案例;有公序良俗依从公序良俗。
调解中,王某认为:在屋内发生死亡事件,很不吉利;这会导致新房既不能住,也不能卖,内心很焦虑。王某要求装修施工暂停,立马解决补偿事宜;装修公司股东代表姜某某和法律顾问表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意给予王某五千元补偿;如果王某要求过高,其它股东也不会同意,调解就会很难进行。王某及家人当即反对:怎么可能?出了这事,房屋铁定贬值,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至少五十万才能解决此事。
至此,双方解决问题的“愿望标的”出来了,但差距太大,调解工作一时进入僵局。调解员建议双方先冷静思考,待考虑周全再行调解;双方对此认可。 第一次调解,以双方“回去再好好思考”而告终。就此,调解员却没有一刻松懈,查法律找案例,与双方电话微信反复沟通,以期为第二次调
解做充足的准备。
大约半月后,第二次调解如期举行。调解员在面对面调解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遵从相应司法解释、参考相关案例等,均表明装修承揽人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及时巡查、及时处置义务,致使装修工人死在正在装修的新房中,造成房主“精神损害”,承揽人应当酌情给予房主“精神损害赔偿。”大家要本着务实精神,抓紧时间,争取在第二次调解中促成双方和解,及时止损,力求双方都早日从“痛苦”的漩涡里走出来。
在背靠背调解时,调解员告诉姜某某:“按我国风俗,装修工人在装修屋里去世,如果业主居住在此屋,对居住人的情绪、思维、意识等必然产生障碍,令人心生恐惧、焦虑、抑郁、沮丧等不良情绪,或给业主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对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如不予适当补偿则有违公正。从房屋销售角度讲,该房屋在实物形态上虽没有受损,但该房屋会让购买人回避而导致该房屋市场价值明显降低。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业主,有何感想?”调解员告诉王某:“发生此事,非双方所愿。装修公司也很无辜;如果诉求过高,超出其承受之限,公司很可能会走诉讼程序,这样都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让解决问题的时间拖得很长。”建议王某维权也要适可而止,不能漫天要价。
同时,调解员帮助王某调适了对该事件的认知:死者也是善良的劳动人民,其在工作中意外伤亡,也属功德圆满;从积极心态上来看,业主也未必不是做了一件善事。对此,不必耿耿于怀,应该坦然处之。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常态,不必对“死”过于夸大忌讳。如果确实不想入住,可以变通处理;何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事件对房屋造成的影响也将逐渐淡化,故对其损害的程度和相关补偿只能依法酌定。同时,调解员给王某指出:维权,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维权,“以闹维权”的方式不可取,搞不好会转化成“非法维权”;倘若如此,不但解决不了事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此,王某提出由装修公司把该屋买下来或由其代卖的思路?调解员告诉王某:根据民法原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以补偿性为主,本案应适用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损害的后果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假如以收购方式给予王某补偿,可能会过度加重装修公司的责任承担;假若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代替赔偿责任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
本案在调解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了装修施工合同关系;二是对王某的调解诉求应否支持以及如何支持的问题。前者不复杂,属于证据认定的问题;后者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是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那么,工人在装修房里死亡,给业主带来的“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补偿保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以保护自然人人格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范围,如死者、特定物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本案看,业主购置房屋是“为做婚房”,是日后之生活重要居住场所;装修工人在新房内非正常死亡,虽然房屋的实物形态未遭到任何损害,但却造成了业主的居住精神损害,致使其精神痛苦。虽然房屋不属于特定纪念物品,却是包含重大财产权益、与精神世界密不可分的“特定物”,其和民事主体的人格和情感依托紧密相关。我国传统习俗有追求喜庆、吉祥、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种在民间普遍存在的“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这也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理念。
综上,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建议双方以15万补偿了结此事。最终,双方当事人听从调解员建议,形成和解。
【典型意义】
此纠纷调解重在法律和案例的有机适用;心理和道理的适时运用;情感疏导和认知调适立体应用;巧妙打开当事人心结,有效化解纠纷、避免了矛盾升级。该案调解成功原因有四:其一,重点理清了责任主体,果断明确补偿的法律依据,公平合理适用法律;其二,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开展释法释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德召人;其三,促使双方学会构建换位思考,理性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其四,调解员公正、专业、善意、良知的人格魅力,坚定了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决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建立了装修施工合同关系;但对产生类似的“身亡”问题对房屋造成“贬值”的解决方式、处理办法没有具体的约定,这让双方当事人都会面临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针对王某的调解诉求应否支持以及如何支持,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装修工人在业主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会让知情人对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普遍存在恐惧、焦虑、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这与业主购买并装修房屋所追求的安全、舒适、舒心目的相悖;事件也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和出租收益,因此,房屋的贬值损失是客观上存在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装修公司对装修工人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但房屋贬值损失与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全部由业主自担损失,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适时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装修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装修公司对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该案例一方面确认了发生类似事件对房屋贬值损失的存在,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在类似案件中可以适用公平、人性化原则化解由此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