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话带薪年休假

2019-01-24  本文已影响0人  那年枫红

【何为“带薪年休假” 】

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享有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应当注意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应当舍去,而非四舍五入。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假设一员工工作年限为5年,月薪为5000元,那么该员工的日薪为5000(元)÷21.75(天)≈230(元),如果该员工由于单位安排工作而5天年假未休,那么企业需向其支付的年假工资报酬为230(日工资)×5(年假天数)×3(倍数)=3450(元)。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年休假与寒暑假:因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探亲假: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 员工待岗期: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形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误区解读】

 误区一: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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