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签说电子合同:出现纠纷,如何将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选择使用电子合同有千千万万个理由,而不选择使用电子合同原因仅仅纠结于这一点:若是出现法律纠纷,电子合同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何出证举证?法院认不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相关条文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都属于“合同原件”且具有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需要举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以数据形式存储的电子合同为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法庭上呈送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证明电子合同为真实有效的证据,需要电子合同具备法律上的证据三性要求,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从电子合同的存在形式来看,电子合同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基于可信时间戳、高度加密传输以及区块链等专业技术,将签约主体的电子签名、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哈希值以及签约操作过程行为等进行区块链存证,存储于特殊介质中。所以,电子合同满足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找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出具相关证明,如《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服务说明函》等,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处申请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和公证函,以证明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材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采纳。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首先,存储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处的电子合同应是具有缔约责任能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社会公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次,电子合同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和许可,保证所提供的电子合同服务满足电子签名法中的可靠电子签名和合同数据的真实有效及不可篡改性;最后,电子合同应是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机构)、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关联性应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双方真实合意的电子合同是否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应从双方的争议和待证事实来判断。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补充,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从电子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到后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间发生过的行为,比如银行交易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过程中的电话录音、邮件往来、短信沟通记录等,这些内容都可以作为补充证据材料进一步佐证电子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目前市场上的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有很多,当事人需要选择一家具备全证据链存证能力的机构,保证电子合同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构成完整证据锁链,做到每一步操作行为都有据可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十一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的出台,不仅给予了电子合同更为清晰的效力背书,而且高度认可了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在证据认定环节的作用。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全国首家用区块链审判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其首创的司法区块链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自动记录,全节点司法见证。当与之合作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上的用户,发生纠纷诉讼至互联网法院时,用户通过诉讼平台输入存证编号,即可实现对电子证据的快速调取,以及对电子数据的检索验证,然后在链上机构的见证下直接协商解决。
因此,大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放心签署电子合同,彻底告别繁琐的纸质合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