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知多少之“农村‘三块地’改革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确立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后,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2015年1月印发后启动了“三块地”(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试点阶段的改革。
《意见》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⑴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⑵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目前此项改革仍处于小范围依法试点改革阶段,网上能够查找到的消息显示,试点改革截止时间已由原来的2017年12月31日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会不会再延期乃至延期后多久可以形成全国性的改革方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三块地”试点改革方案看,虽然未能触及土地所有权改革,仍坚持82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但在推动农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提高农民土地收益方面已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安排,比如明确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就是一种约束、监督行政征地权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就是落实宪法精神要求,让国有、集体用地转让权平等的一种制度创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就不是原先土地征收从维系农民生存出发设计的用地补偿机制可比拟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总体看,试点方案体现宪法法治精神、市场化方向与权力监督约束原则,试点成果值得期待。
伴随各地确权工作、“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日益走向深入,农村集体资产及内部产权配置情况将日益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与产权财产挂钩而显得珍贵,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将越来越公开透明,这些将倒逼“村务公开”得到较好落实,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产权类别、规模和归属都清晰后,以往靠捂盖子搞暗箱操作的乡村治理时代将成为过去,村民集体以及村民个人的财产性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继之前改革推动农村农副产品市场化、人员自由流动后,这些改革安排将彻底打开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市场化规范交易的大门,为乡村振兴构建必要的法治市场机制。
如此,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的“三块地”改革,监督约束公权力侵害农村农民利益,合理增加农民土地等资产性收入,增加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供给(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地价房价增长过快的问题等),建立农村现代产权制度以提高其治理水平,最终构建城乡一体全国法治市场经济,等兼顾短、中、长期利益的改革蓝图,呼之欲出。
农村“三块地”改革,不容小觑,内有乾坤大文章。
(完结)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后记:对农村“三块地”改革的一些思考,不是很成熟,但看到了一些方向和趋势,与大家分享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