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士兵安置这些问题必须搞清楚
根据2011年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称《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置方式有三种: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这里需要说明一点,退役是指所有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义务兵)、军队在编职工等退出现役,不存在如一些所谓“专家”解读的那样,一些高级军官和士官永不退役的说法。
绝大多数士兵退役时,安置方式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是自主就业。《条例》规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这就是说,所有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及服役年限不满12年的上士(符合安排工作的病退及其他士兵除外),都属于自主就业的安置范围。服役不满12年的上士,主要是指直招士官和大学生士兵选取士官时,授衔相对初高中生士兵要高一些,如大专生士兵授予下士第三年、本科生士兵授予中士第一年,到上士期满时,服役年限是不满12年的。
对于服役满12年、不符合退休与供养政策的上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都可以选择安排工作,当然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这需要退役士兵根据自己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条例》规定: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因战评残5至8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都应该给予安排工作。
符合退休与供养条件的士兵非常少,一般只能是一级军士长或因战、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伤病残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初中级士官)。《条例》规定: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兵,可以选择退休或供养。符合退休安置的、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士官,也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年龄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那基本上都是一级军士长了,服现役满30年,一般在48岁以上,选择安排工作的很少,55周岁安排工作就更少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的接续。《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服现役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论是城镇退役士兵,还是农村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是一定要继续缴费的,因为它事关你的疾病、失业和未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般人都懂得它们的重要性,失业保险很多人并不清楚,如果哪一天你丢了工作,向缴费地社保局申报,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上述问题关系到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一定要高度重视,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接续,千万别不在乎,一旦出现疾病、失业问题时,社保将助你一臂之力,当你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的养老金也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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