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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分身术要领,如此轻松愉快

2019-08-07  本文已影响345人  军范律政

亲爱的简友,今天来聊聊操作层面上的干货,如何施展分身术。

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特殊身份限制”、“股东人数限制”、“公司改制”、“规避行业监管”、“隐藏财产”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原因本身可能就使得双方当事人并不会签署正式的书面代持协议。
因此,倘以书面代持协议作为代持法律关系认定的前提,也并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是在缺乏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往往会否认存在代持合意,这就常常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难辨之境。

此时,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如何统一,如何从证据材料中去梳理和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代持合意,则是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需要解决的难题。

前几期,我们分享了几个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大都是最高院的判例。
如果仔细研究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亦明确认可,代持法律关系的认定并不以书面代持协议为前提,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也有用担心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法律关系。

在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口头或事实代持合意时,最高院通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综合审查原则”、“优势证据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经由法官的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进行审慎认定。

这有几个高大上的词,需要科普一下。前面也和大家打过防疫针,法律一些名词表面上看,貌似很专业,其实用大白表达出来,比较直白。

比如,高度盖然性,也就是一般老百姓都会这么认为。

具体而言,最高院会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各证据的证明力等进行综合审查、交叉印证。

如隐名股东一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名义股东的,或者能够确信代持合意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则可能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代持法律关系,以法律之客观真实推定为案件之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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