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让9岁女孩成为“老赖”吗?
9岁女孩成“老赖”,指责谩骂漫天飞
看到“9岁女孩成老赖”这个消息,我想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女孩还这么小,怎么可能成为老赖?”在还没有想明白这个问题时,很多人继而将矛头指向法官:“这个法官怎么回事?”但转而又想:“是不是我国的法律出问题了,竟为了保护买房人的55万债权,而让你9岁女孩成了老赖,这显然不合理。”
【蒙萌猛梦说法】
在本案中,9岁女孩仅仅是被限制高消费,而非被认定为“老赖”。“老赖”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用语,其法律专业术语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9岁女孩即使为被执行人,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湖人送外号“失信黑名单”)。虽然9岁女孩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她确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
其实,在我看来,法律既保护了9岁女孩权益,又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法律并没有偏袒谁,法律保护的天平始终其处于中间,不偏不倚。这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法条的背后是利益保护的衡量。究竟保护谁的利益?该如何保护此种利益?如果此种利益受损,该如何给予权利救济?
为何说法律保护了9岁女孩的权益?
从本案看,9岁女孩父亲伤害母亲被判处死刑,其父亲留下的房屋便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9岁女孩和她爷爷变成为了这套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加之爷爷表示将房屋留给女孩,那么该房屋便由女孩来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既然女孩继承了房屋,那么便意味着女孩也需要继承其父亲生前的债务,即女孩需要返还王某的55万元购房款。
在女孩没有能力偿还这55万元时,其被限制高消费,也在法理之中。这是女孩继承房屋应有的法律后果之一。
为何说法律保护了买房人王某的利益?
9岁女孩父亲曾将房屋卖给王某,出于某种原因,房屋所有权最终没有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王某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女孩父亲返还55万购房款。这是王某的权利,他这样做也无可非议。
因女孩父亲与王某存在房屋买房合同关系,王某以履行其支付购房款之义务,但女孩父亲却没有履行其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当女孩继承该房屋时,其父亲所应履行的义务,由女孩承受。这是法律对王某的保护。
综上所述,法律既保护了女孩的权利,也保护了王某的权益。
【蒙萌猛梦感悟】
9岁女孩被限制高消费,确实是从未听到过的一个陌生的说辞。但不能因为它从未出现过,就责难它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也会有漏洞。我们不能唯法律中心论,认为法律的规定就是对的;我们也不能去法律中心论,认为法律没有多大的用处。对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我们应该坚持;而对于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恶的法律,我们应该批评,指出其错误之处,进而推动法律的完善。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