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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悦湾豆腐渣”事件追踪法院判住建委罚错

2015-07-18  本文已影响27人  小好

来源:法制晚报|作者:洪雪

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混凝土,大兴旧宫地区6栋新建经适房被拆除,北京市住建委认为建设单位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示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罚款1万元。吴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市住建委对日月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处罚不合法,判处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此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提供不合格混凝土的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王国栋有期徒刑3年半。

缘由 混凝土不合格6栋新建经适房被拆

2010年6月,大兴区有关部门在保障房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旧宫三角地B、C区8栋住宅工程出现混凝土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之后市住建委及大兴区住建委展开调查。媒体称此事件为“明悦湾豆腐渣”事件。据了解,该项目楼高为11层至18层,预计2011年6月完工。

2010年7月,该项目被责令停工,并暂停网签预售。

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发现B、C区工程部分结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经专家多次论证,设计单位计算复核,不能满足结构抗震要求。为确保结构安全,决定拆除B01、B02、B03、B04、C01、C02等6栋楼地上结构部分,地下部分进行结构加固,B05、D01两栋楼局部加固。

同年10月,6栋已建成楼房全部拆除。已建成楼房被拆除,这在北京是首次发生。

处罚 住建委对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事发后,市住建委出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称建设单位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未对混凝土生产、运输、产品质量及服务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并对施工单位11次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且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留下了隐患。

该公司对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未履行质量责任,明示施工单位使用事实上不合格的混凝土,对混凝土质量事故负有责任。

2014年10月29日,市住建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吴某罚款1万元,对日月公司罚款20万元。

争议 建设单位:住建委处罚与事实不符

对此处罚,吴某不服。

吴某诉称,“明悦湾事件”后,市住建委作出的处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当予以撤销。

吴某称,因施工单位北京市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紧张,申请由该公司对混凝土承担付款义务。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该公司同意了施工单位的请求。为保障混凝土的质量,该公司公开招标,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混凝土供货商进行考察并最终确定供货单位。混凝土的预订、报量、供应协调、质量把控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公司仅承担混凝土货款的付款义务。

另外,对于市住建委认定该公司“对于施工单位11次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且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给结构混凝土质量留下了隐患”的问题,吴某辩称,针对施工单位的11次发文,该公司均及时回复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曾提出更换混凝土搅拌站,在该公司的努力下,华跃腾飞退出了供应。且新的搅拌站开始供砼。因施工单位瞒报,该公司至2010年6月10日,未收到过任何一组不合格试块报告。

本案工程质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检验义务、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是因为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所致管理失控。

吴某认为,市住建委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事实完全不符,毫无证据支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建委:行政处罚合法要求法院驳回

对此,市住建委不认可。

市住建委称,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日月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为住总二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供应单位为华跃腾飞公司、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6月9日,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该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值未达设计要求,立即通知暂停施工。市住建委调查发现,华跃腾飞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减少了水泥用量,所使用的煤灰粉、矿粉等不符合要求。经对9栋楼检测,7栋楼的大部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其中华跃腾飞公司涉及6栋楼。

针对华跃腾飞公司偷工减料的行为,市住建委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华跃腾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判决书均已生效。

市住建委称,从其收集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日月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未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产品质量及服务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对市住总二公司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初凝时间长等质量问题,未予足够重视。

在住总二公司要求更换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情况下,日月房地产公司在复函中明确提出不允许更换,明令施工单位继续使用,这给结构混凝土质量留下了隐患。市住建委对原告行政处罚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求。

判决

住建委处罚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

2015年3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对日月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处罚这一基础事实并不合法,市住建委据此对吴某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对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市住建委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条款,正常理解应为建设单位在知道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该建筑材料。

本案中,华跃腾飞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经试块检验,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一中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已确认该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表示认可,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现有证据是否能够确认日月房地产公司在明示施工单位使用该建筑材料时,日月房地产公司知道该建筑材料不合格。

根据现有证据,华跃腾飞公司供应的预拌混泥土不合格,是在2010年6月被查实。在此之前,日月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任何关于混凝土不合格的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

市住建委提交的日月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往来函件、对日月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单位员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曾说明供应的混凝土不及时、资料不随车等问题,并未直接指出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知晓混泥土不合格的事实,即不能确认日月房地 产公司有明示施工单位使用的行为,故市住建委据此对吴某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市住建委对吴某作出的处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吴某要求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市住建委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案判决

供货方:为控制成本减少水泥用量

此前,不合格水泥供货方已追究刑责。

据华腾公司主管生产的人员证实,最初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提供C25、C30、C35三个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合同规定C30混凝土是每立方米248元,差一个标号差12元钱,而C30当时的市价是每立方米265元左右。

“因为项目近,路途和车辆消耗少,计算以后每立方米能有几块钱利润,而且政府工程回款好。”该公司接下了这单业务,但真正要开工时,发现如果按照施工方要求的配比,不但没有利润,还要赔钱,于是就由技术部一点点开始实验能挣钱的配比。最终,每组三块、分别做三天、七天和二十八天抗压报告后,他们摸到了“窍门”。

华跃腾飞公司及其经理王国栋曾表示:“为控制成本,把原材料的配比偷偷改了,把便宜的材料多放一些,贵的少放一些。”导致实际配比的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少了110公斤,粉煤灰上调了30公斤,又加了90公斤矿粉。

2010年8月,因华跃腾飞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不合格,导致6栋新建成的经适房全被拆除。

混凝土供货单位被罚款 经理被判刑

2011年8月,大兴检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混凝土供货单位华跃腾飞公司及其经理王国栋提出指控。

此案审理时,华跃腾飞公司强调所提供的产品配比符合国家规定。王国栋则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经施工方和监理方检验合格后交货,有交货手续。

市住建委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华跃腾飞的混凝土配比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配比不相符,所用水泥氧化镁含量、氯离子含量、3天抗压强度、粉煤灰细度不符合要求。华跃腾飞供应混凝土的6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华跃腾飞罚金20万,判处公司经理王国栋有期徒刑3年半。被告人不服上诉。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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