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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无锡开始实施商标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意见

2019-01-24  本文已影响0人  42a94a02bd2a

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出台了《关于确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意见的出台、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统一无锡地区的裁判执法标准。

该意见共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行为人恶意侵权的或者侵权产品是食品药品类的,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还应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生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并有恶意等其他严重侵权情形的,可在300万以下确定损失赔偿数额,销售侵权商品的零售销售者,有恶意等其他严重侵权情形的,可在50万以下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尤其是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该意见明确规定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加倍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的,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以下的赔偿。

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周年,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立了从2020 年到 2035 年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共识和迫切需求。司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是激励创新、保护品牌的重要保障。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无锡实际,适时发布《关于确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意见》,不仅是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更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力争把无锡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内知识产权争端乃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为无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篇文章来自江苏知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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