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通过可否“秋后算账”?
2016-05-11 本文已影响478人
HR那点事
“我终于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分子了!”在这家公司工作满两个月后,赵女士松了一口气。
她不久前应聘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实验室研究人员。当时,她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这是她心仪已久的公司,为了能留下来,赵女士在试用期间兢兢业业,对分配给自己的研究项目非常上心。转眼间,两个月过去了,但公司对她在试用期的表现如何并未予以评价,而是接着让她继续做原来的项目。赵女士认为,这表示,自己通过了试用期考核,这让她很开心。
但没想到的是,过了20多天,她手头的项目结束了,同时来临的还有公司的一纸书面通知。通知称,经过两个月试用期的考核,公司认为她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可把赵女士气坏了,她认为公司这是卸磨杀驴,故意在项目结束时以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她。而公司方面却坚称,只是因为程序原因导致耽搁了时间,公司才在试用期结束近一个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双方争执不下,赵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获得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影响的前提下,该公司在超过约定的试用期近一个月后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可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公司以此理由解除赵女士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最终,仲裁员裁决,公司应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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