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

2018-04-14  本文已影响140人  Sunshinelawyer

核心焦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押权方能依法成立.)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人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223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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