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前协议逼小伙“双11”当天悔婚,法不禁止,但道德有度!

2017-11-17  本文已影响0人  智飞微律

近日,网曝一份宁波新人的婚前协议书,新娘列出了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条条扎心。

(戳图查看)

协议共三页,其中要求:

“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

“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

“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18条。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

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当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网友在看过婚前协议之后纷纷表示此协议堪比辛丑条约,更有甚者表示此约李鸿章都不敢签。

那么对于此婚前协议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对婚前协议有无限制?

【北京王龙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前协议持肯定态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对婚前协议约定范围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即仅限于财产约定,而不应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而从网传的这份宁波新人《婚前协议书》来看,不仅有关于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归为共同财产的约定,也有离婚、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该婚前协议应为部分有效的婚前协议,即该婚前协议中有关婚前财产归属以及婚后财产安排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有关身份问题的约定无效。

其次,网传婚前协议中还有某些情况下男方“净身出户”的约定,该类约定即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而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是许多人关注的法律问题。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婚姻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往往过于严苛,即使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有过错,也应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而且,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往往违反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也往往不是夫妻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务中也往往不被认定其合法有效。

最后,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社会较为普遍。未雨绸缪,夫妻双方以婚前协议的方式对有关财产问题提前作出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纠纷,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毕竟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即使夫妻双方均接受签定婚前协议,那也应注意约定范围及权利义务对等,甚至要注意措辞语气不宜刻板生硬,避免约定违法或显示公平,否则,既可能伤害夫妻感情,也可能影响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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