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阳台也能借出法律责任

2017-01-14  本文已影响0人  Miss张的茶馆

陕西某小区9号楼304室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居住在302室的杜某、楼上404室的简某及10号楼的樊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系成“安全绳”,欲从404室的阳台翻入自己家中取钥匙。
杜某、简某、樊某称,他们对尹某进行了阻拦,但尹某仍将自己系好的窗帘布绑在腰间。当其从404室阳台边沿移开双脚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尹某当即坠楼不幸身亡。
事后,其家人将三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4693.50元。
法院认为,尹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邻居劝阻下仍坚持实施,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给危险行为提供了便利,法院判三邻居承担5%责任,即16234.675元,由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他人求助的情形。
本着一颗助人的善心,或者不善拒绝他人,很多时候我们都会伸手助人。
比如买了车,亲戚朋友偶尔会借车用。
比如路上看到危急中的病人、老人。
比如邻居的衣物掉到窗外、没带钥匙,需要借用阳台。
比如下雨下雪天,好心搭乘路人。

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遇到的寻常情况。
但有时候,意外不会因为出于好心就不会发生。
一旦发生意外,可能会因自己的一番好意带来恶的结果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生活中,邻居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很大,与我们的互动也很多。
有些邻居粗心大意,忘带钥匙或者捡吹下来的衣物等,会请我们帮忙,借个阳台翻翻窗户什么的。
好心帮忙是美德,可是这种忙帮起来,后果可能很严重。
2012年11月4日晚,江苏张家港市某小区301室的高某回家,没带钥匙。于是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想翻窗回家。
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危险并进行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做。全某碍于情面,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
不幸的是,高某翻窗时摔到一楼,当场身亡。
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除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有一种按照侵权行为法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叫保护义务,或者注意义务
这种在特定环境中才会产生的合理注意义务,通常是由于我们的在先行为造成的。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这是一种过失责任

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此种义务即保护义务或注意义务。

比如第一案例中,尹某未带钥匙,要求三位邻居帮忙。
三位邻居的正确帮忙方式应该是,让尹某打电话给家人或者打110找开锁公司。
实在不行虽然浪费公共资源,也可拨打119请求帮助。

三位邻居虽然进行了阻拦,但是却将自己的旧窗帘借给尹某做了“安全绳”,并将自己的阳台提供给尹某进行攀爬。
这种提供旧窗帘、借阳台的行为就是在先行为,为尹某提供了便利条件。

虽然尹某的危险行为是自己做出的,但是三位邻居为尹某的危险行为提供了便利,并且作为成人,三位邻居应该注意到尹某的此种危险行为非常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这种情况下,三位邻居就负有注意义务。

第二案例中,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危险并进行了提醒,但还是碍于情面,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
全某已经注意到此行为的危险,但是却还是为高某损害自己人身的行为提供便利。
这里同样也是因为一个在先行为,使全某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高某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如果自己不知情,邻居自己非要偷偷翻窗呢?
邻居是成年人,也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邻居自行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这种看起来无关紧要的小忙,正确的帮忙方式,并不是为他们的危险行为提供便利,而是果断地阻止他们的危险行为。

无法阻止他们的危险行为的时候呢?
翻脸吧。
翻脸虽然得罪邻居,但是总比翻阳台真出现严重后果再后悔、翻脸、闹上法庭、赔偿的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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