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中基协纪律处分案例(一)

2024-03-14  本文已影响0人  暖阳如沐厚积薄发

启示:1、对于存在外部募资行为的基金,应及时履行备案手续;2、认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否则,其并非合格投资者。

公布日期:2024年3月1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4)1号

处罚对象: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3、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4、挪用基金财产。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具体原因:

1、存在未备案产品。募资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未在协会备案。

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额不足100万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年化11%或12%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4、挪用基金财产。LPA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但却向大股东/实控人的个人账户转账,该大股东/实控人将前述资金用于管理人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此外,另外一只产品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8-1、14、15、23-4》

启示:

1、基金推介材料,应当以管理人名义出具,不应出现不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关联公司的名称,避免投资者认为关联方才系实际产品推介者。

2、管理人为其关联方员工报销需有充分理由。

公布日期:2024年2月2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复核(2023)26号

处罚对象: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委托不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2、人员混同。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公开谴责

具体原因:1、在基金推介材料中,除在基金管理人处标注管理人名称,页眉、页脚等其他位置唯一标注了其母公司字样,并留有联系电话和网址,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母公司是产品的实际推介人,进一步佐证了委托不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母公司负责产品推介的事实。2、管理人长期、多次为其母公司等关联方员工报销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经查,管理人与其母公司有多位员工同时在两公司承担工作,存在关联方人员混同问题。《内部控制指引5、10》及《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一般员工不得兼职。此外,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报销涉及的合作背景、内容、必要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人员独立性。

启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或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公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340号

处罚对象:厦门东方汇富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罚事由:在私募基金部分内设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具体原因:lpa约定,基金投资标的为A公司和B公司。合伙人决议约定,某LP的全部认缴出资用于投资B公司,根据该项目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不参与对A公司的投资,也不参与分享其未来产生的受益;其余投资者均投资A公司和B供公司,并按各自项目投资份额分配收益。该行为系在同一只基金产品内部分设投资单元,构成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违反《备案须知15》。

启示:

1、不得将基金合同与调查问卷等材料统一发放至投资者。

2、问卷调查不得载明分数,否则涉嫌诱导投资者。

3、未有问卷调查结果前,不应告知投资者产品风险等级。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339号

处罚对象: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注:私募证券管理人】

处罚事由: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处罚措施:警告

具体原因:1、未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即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与基金合同签署顺序倒置,违反私募基金募集程序规定,,明显违反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规定。2、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页面每个选项标注分值,载明“投资者得分”,并将得分及对应的风险类型公布于投资者签章页,无法有效体现投资者问卷调查科学有效性的规定,以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7-(二)》关于基金募集机构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启示:

1、私募基金产品应在募集完毕后及时备案;

2、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如更换GP等,应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

3、需注意期限错配问题,即基金产品到期日早于被投资标的的到期日,应及时安排延长基金存续期。

4、向投资者披露的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公布日期:2023年8月22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51号

处罚对象: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2、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3、未按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4、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5、未能勤勉尽责、在管产品存在期限错配。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具体原因:

1、产品存在对外募资行为,lpa约定属于私募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均为磐晟投资,属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2》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2》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但在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另,北京监管局也因其存在产品未备案的违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违反了《基金法94》、《私募基金监管办法8》、《登记备案办法11》。

2、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每半年付息一次,且按不同投资规模确定不同预期收益率,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15》、《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4》。

3、根据其提供的产品成立以来的信息披露资料,除仅为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披露的证据等,并无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其已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另,北京监管局也因其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等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24》、《私募投资基金信披办法3、4》。

4、擅自变更GP,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及时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股东发生变更,也未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25》、《登记备案办法21、23》.

5、三只产品均在基金到期日早于被投标的产品到期日,存在严重期限错配问题,易引发募新还旧的资金池问题,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4》、《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一-(十四)》。

启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应当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复核(2023)14号

处罚对象:深圳陆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2、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3、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收益;4、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5、未准确、完整填报管理人登记信息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6、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等。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具体原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并且根据《登记须知四-(二)》,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放、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机构将不予登记。《内控指引》及《登记须知》均未就新老划断问题作出安排。虽其发起设立茶交所的时间早于《内控指引》及《登记须知》实施时间,但相关规则生效后,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仍兼任茶交所董事长及总经理,违规行为长期持续至今。因此,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通过直接参股、高管兼职等方式,从事与私募业务相冲突的业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利益冲突业务的规定。

启示:1、涉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基金实际运作情况需与备案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相符。

公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74号

处罚对象: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2、未按约定履行信披义务;3.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具体原因:1、根据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向部分投资者推介、销售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产品,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17》。2、.根据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多个产品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网站、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方式的至少一种,但其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此外,多只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24》。3、根据其基金合同和备案信息,该产品类别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根据司法判决,其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投资目标为向xx公司发放借款,到期由xx公司还本付息,造成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上述借款行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超出股权投资范畴,造成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违反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违反《登记和备案办法-4》。4、虽上海监管局已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依据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录处罚措施。

启示: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公布日期:2023年7月27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31号

处罚对象: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违规披露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具体原因:基金产品交易结构信息及借款金额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基金交易决策、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启示:对于存在外部募资行为且为管理人承担投资管理职能的合伙企业,具备私募基金产品性质,应履行及时备案的义务。

公布日期:2023年8月4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65号

处罚对象:北京嘉富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 违规募资;2、 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 办公场所不具独立性。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个月。

具体原因:1、 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存在单笔投资小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2、 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并且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合伙企业在境内募集资金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自然人投资者并非管理人及其跟投员工,存在对外募资行为;根据lpa约定,管理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对项目调查、选择、承诺等决策并执行决策,以投资、管理等方式处理合伙企业财产等管理职责。综上,该合伙企业具有私募基金产品性质,但未及时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11》。

启示:法人代表、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注意及时向协会报告及向投资者披露。

公布日期:2023年5月23日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27号

处罚对象:上海华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1、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2、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3、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4、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具体原因:

1、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其负有在基金成立后7日内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具体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职责;投决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监督,对拟投资的目标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等。但其自认,其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适用公司内部简化审批流程,无需召开投决会审议基金投资项目。因此,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4》关于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规定。

2、其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对底层标的项目进行股权加债权投资,并约定股权投资由项目公司按7.5%比率支付固定利润,债权投资按年息7.5%计收利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专业化经营要求,对管理人在管的与其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的产品,在相关产品到期前仍可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增加规模或续期。存在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的情形如下:1)违规新增债权投资;2)基金违规续期;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8》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若干规定4、14-3-1》.

3、其法人代表2月就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该管理人11月才向协会提交高管变更,首次向协会履行高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22-4》,高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义务。

4、未就管理人的法人代表和基金经理涉嫌中的噶违法违规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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