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处中矛盾激化归责之合理性(一)
每个人好比大小不一的齿轮,各自有各自的尺度与棱角。两个齿轮若要同时转动,不仅要口齿相错还要借助物理摩擦力。人与人相处同样如此,若想并肩同行,需取其长补其短在磨合的过程中,达到步调一致。
论相处中矛盾激化归责之合理性(一)
(案情概述:吾未知君不便,君反之定其罪。剧情略——)
关于发短息之矛盾激化因素,首先考虑发短信这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发短信一方面是想问君在何处做何事,另一方面,也是两人相处之中互相了解的途径之一和表达思念之情。因此,若发短息不违背其目的,实质上并没有构成法益的侵害。以张明楷教授在《刑法与法益侵害说》一文中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此不侵害法益即是无罪。
其次论故意,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人在未知对方处于何种状态下的情况下发了短息,并没有想要造成对方伤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损害结果,故不存在故意。
再论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前所述,因未知对方处于何种状态,不可预见也无法预见自己的发短信行为会对对方造成怎样的危害,亦不存在过失。发短信即是本人发出要约,当信息达到对方并未撤回时要约成立,对方做回应,即表示承诺。对方大可在本人发出要约之后,不予及时回应做出承诺,待自己方便之时再做回应。由于对方回应,本发短信即是本人发出要约,当信息达到对方并未撤回时要约成立,对方做回应,即表示承诺。对方大可在本人发出要约之后,不予及时回应做出承诺,待自己方便之时再做回应。由于对方回应,本人有理由相信对方处于方便状态。君怒,未问缘故,定其罪,冤案也---
我亦知道,法不外乎人情,相处之道并非法所能完全涉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孔夫子在子路发表不正当言论之后,只是对子路进行了言语上的批评、引导、说服。吾虽不敏不慧,望君谆谆教诲!
论相处中矛盾激化归责之合理性(一)此文系阅读他人文章后随记自己生活小事,结合自身专业以论证方式,论述生活小事的是与非~~~
望各位小主对文章结构、逻辑性进行评论,指点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