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初级经济法》中的"贴现"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0人
周行知
在《初级经济法》中有一种票据行为“贴现”,许多人不是特别理解。现在我们通过一个例子,然后再结合教材的原文让大家理解“贴现”是什么?
假设中铁五局向五新隧装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一张纸质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湿喷机的货款,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1月10日(就有点像我们提前买火车票去某地,我们取票的日子。),到期日为同年4月10日,4月5日,五新隧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办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
分析:贴现的定义如下: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票据持票人:五新隧装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到期前:4月10日之前获得资金融通
向银行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五新这家公司提前把这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工商银行把钱给兑现出来。而这年贴现率就是五新要付给工商银行的利息。
从贴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贴现有如下特征:
第一,票据未到期,到期了我还付利息钱,我不是有病吗?
第二,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第三,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意思是说,五新是在工商银行开存款账户企业法人。
第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