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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名著(2):《水浒传》中父告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7-03-08  本文已影响25人  发呆的老渔民

现实生活中,因为赡养等问题父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将子女告上法庭,后者不仅要承受社会道德的谴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近年来,因为不尽赡养义务子女被告的现象并不鲜见。

太尉高俅

实际上,在古代小说名著《水浒传》中就有两立非常有名的“父告子”案例,而且涉及到的人物都大名鼎鼎。

小说中这种“父告子”的特殊自诉形式,其诉讼主体同样是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但刑事犯罪行为人又是诉讼者之子;而且,往往是在一种极为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活动。

第一个例子主角是高俅。高俅未发迹前“因帮了一个生铁王员外儿子使钱,每日三瓦两舍,风花雪月,被他父亲在开封府里告了一纸文状,把高俅断了二十脊杖,送配出界发放”。在这个案子里面,案由是两点:一是帮人使钱。使钱有两种含义,第一是”花钱“,比如《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二》”几处往来,都是一般撒漫使钱“;第二是用钱贿赂官府,比如《水浒传•第八回》“林冲家里自来送饭。一面使钱”。高俅犯案的第一点就是后者。二是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最终的惩处既有脊杖、又有发配。

及时雨宋江

第二个例子主角是宋江。情况更为特殊,甚至说是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虚假的诉讼。

第21回中宋太公陈述: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说他不从;因此,老汉数年前,本县官长处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汉户内人数。他自在县里住居,老汉自和孩儿宋清在此荒村守些田亩过活。他与老汉水米无交,并无干涉。老汉也怕他做出事来,连累不便;因此,在前官手里告了。执凭文帖在此存照。

“忤逆”即不孝,是严重违犯封建礼教的行为,按照律条属于“十恶”之罪应当予以严惩。之所以如此,小说道出其中缘由:在宋朝特定历史背景下,胥吏难做,“(宋时)做押司的但犯罪责,轻则刺配远恶军州,重则抄扎家产,结果了残生性命……恐连累父母,教爹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却做家私在屋里”。当时这种提前撇清关系、以防万一的情形比较普遍,按照小说的说法“宋时多有这般算的”,是事先做好避祸手脚、钻法律空子、逃脱责任追究的一种手段。

但实际上,宋太公的说法与古代“亲亲相隐”的礼法相合,《论语·子路》中,有人作证父亲偷了邻居家的羊,孔子认为不合伦理,应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以后提倡“亲亲相隐”,并为后世法律所采纳。《隋书·刑法志》就记载天监三年八月,建康一女子诱拐人口被判死罪,其子景慈提供了证词。法官虞僧虬据此上奏: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梁武帝下令将其流放交州。

即使在北宋一朝,也有例证。《续资治通鉴•第30卷》记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三司请民有贩茶违法者,许家人告论。帝曰:“此犯教义,非朝廷所当言也。”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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