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设计要求及法规汇总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要求
整理:综普备案中心-专业的化妆品备案机构
基于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中国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额在过去几年保持了每年平均16%-20%的增长率(去年为17%,详见下表),仅次于美国、欧洲和日本,一跃成为了全球第四大的化妆品市场。进口化妆品,和其他很多国家/地区一样,需要在进入中国前准备当地语言(中文)的标签。不过在中国,由于两大部门的联合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和国家质检总局(AQSIQ),各自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情况就有些复杂。本文旨在将两大部门的要求整合,并为化妆品成品的进口企业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指导建议。(化妆品原料的标签由于属于工业化学品,应满足中国GHS的要求)
*规模企业: 指年销售额大于等于五百万人民币的企业
为何境外企业需要留意化妆品标签?
任何一家对中国这个庞大且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感兴趣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应准备好合规的中文标签。原因是进口化妆品无论在海关的进出口商检环节还是化妆品批文的申请过程中,都会需要合规的中文标签。
虽然有时可以将货物暂存在海关仓库中,再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来进口,产品的标签还是应该先至少提供设计稿以便有关部门的检查。
基础法规背景
首先,目前对于化妆品的定义AQSIQ 和CFDA有一点小小的出入。AQSIQ的版本包含了用于人体表面的所有化妆品,而CFDA的版本排除了用于牙齿的产品(比如牙膏等) 。由于中国海关参照AQSIQ的标准,所以进口牙膏的企业也需要准备一份中文标签。其次,AQSIQ和CFDA分别发布了国标/指南/规定等,大部分的文件都有共通的部分,但也有一些互补之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 2005)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72号文, 2010)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00号令, 2007)
关于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455号文,2010)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2008)关于再次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152号文, 2011)
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39号公告, 2012)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 (WTO送审稿, 2012)
一般要求
CFDA已经就《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向公众征求过2次意见,但最终版却没有问世。而WTO的送审稿仍在被评估中,预计在7月会通过。所以目前我们总结的内容仍以AQSIQ的要求以及CFDA的化妆品命名要求为准。
中国化妆品成品的标签要求
语言清晰可识别的简体中文
(可伴随中文拼音或少数民族语言或外文)
形式直接印刷或粘贴在销售包装上;
印刷在与销售包装相连的宣传册/纸带/卡片上;
印刷在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上。
字体大小高度>=1.8 mm 如果销售包装的表面积 >20 cm2;
关于“净含量”的特殊要求(详见下面)
企业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化妆品,生产商的名字和地址可选,但原产国/地和国内的分销商/进口商信息属于必需信息。
配方全成分标注从2010年6月17日起强制执行:
按原料的含量降序排列;
含量<=1%的原料,顺序可在>1%的原料之后可自由安排。
INCI名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翻译;
如未被收录,按照中国药典或化学命名或植物命名翻译。
使用期限两种形式都认可:
生产日期+保质期;
或
生产批号(必需)+ 限制使用日期。
净含量国际单位制(SI);
字体大小: 根据产品的容量或重量2~6 mm。
说明如有必要可印
警示用语除特殊类型化妆品外无特别要求。
许可编号进口化妆品的CFDA备案号应标注
禁用语绝对化的词语;
误导性的词语;
夸大性的词语;
医疗术语;
暗示医疗功能或效果的词语;
医学名人的姓名;
不相关,让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
模糊的词语;
封建迷信的词语;
10. 已批准的药用名;
11. 超产品用途的词语。
具体的示例请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72号文, 2010)
特殊情况
除了常规规格的化妆品,有些产品的规格非常小,比如唇膏、眉笔等,只有很小的空间用于标签。此外,也有些化妆品是作为赠品或非卖品/试用装,通常作为促销或广告样品的形式流通到消费者手上。那么这些情况下是否也需要如上节所述提供完整的标签呢?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2008)中提供了答案,总结如下:
产品情况标签要求
小包装
(净含量 <=15 g或mL)
只需以下内容(GB 5296.3-2008):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净含量;
配方 (可以印在其他的说明材料中);
使用期限。
注意: 其他的意见征求稿中有些不同要求,请留意终稿的发布。
赠品或非卖品/试用装只需以下内容(GB 5296.3-2008):
产品名称;
对于进口化妆品,生产商的名字和地址可选,但原产国/地和国内的分销商/进口商信息属于必需信息;
使用期限;
警示用语.
注意: 其他的意见征求稿中有些不同要求,请留意终稿的发布。
结语
设计和准备合规的中文产品标签只是进入中国化妆品市场的一小步,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无论是CFDA的产品申报,还是进出口商检,海关清关环节都需要一份完整合格的产品标签。不过,我们也留意到CFDA关于标签的一些规定性文件都还处于意见征求状态,再次提醒相关企业,特别是进口企业和境外生产商实时关注法规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