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买房人反悔了?律师这3招保护卖房人权益!
继去年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先调利率后,这周末国有四大行的北京分行果断跟上,将首套房贷利率上浮了,从基准利率4.9%上调到了5.39%,这意味着商贷百万,20年期利息要多还近7万。
同时北京市的房价又在小幅下降,这么一算,这个五月份买套500万60平的房,买家操作好了能降房价抵涨息,操作不好可能直接亏个几万十几万。
真金白银摆在面前,如果遇上房价降得多、利息涨幅大,买房人搞不好心里不平就反悔不买了!
但不买不是说说就能实现的,无论是交了定金没签合同,还是刚签了书面合同未做网签,亦或者所有该签的都签完了只差过户,买家中途反悔不肯继续交易了都是违约行为,卖房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买房人交了定金还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据《担保法》,卖房人可以直接扣下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已经签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买房人反悔违约的,卖房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进行房屋交易、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行动措施进行补救。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如果买房人迟迟不肯履行合同继续购买房屋,想用拖延大法达到目的,那么根据《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房人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买方的拖延造成了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所讲这些都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应用,实际的房屋交易买卖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会根据实际情形各有各的复杂,因此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真的遇到此类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方反悔的情形,无论是买家嫌贵不买了,还是卖家觉得卖亏不肯卖了,一旦起了纠纷都请赶紧整理手边所有的材料,找专业的律师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以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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