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9则(2021年1月7日)
问题1: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那么高校向国际高校联盟缴纳会员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提问的说法是不对的,对于各类社会团体或组织收取会费、会员费等免增值税或不征增值税,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并不是随便一个什么组织或团体收取“会员费”就能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国际高校联盟,属于我国政府认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吗?——如属于,则可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2:合伙企业借款给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解答:
借款并收取利息的,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率6%,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跟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企业组织形式没有关系。
问题3:企业管理费用相当于支出,为什么还要交所得税?
解答:
一、查账征收情况下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税:
1、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税前凭证的,需要调增交税;
2、税法规定属于限额或限制比例扣除,支出超额或超比例;
3、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4、应该资本化的支出,却费用化处理;
5、以前年度支出但是却超出了5年的追补期限;
6、以后年度的支出,提前列支;
7、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支出。
二、核定征收的情况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于“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管理费用”就是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问题4:年终弥补亏损为什么不做会计处理呢?
解答:
因为在会计上,到年底的时候关账前,都需要把当年的“本年利润”全部结转。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把“本年利润”转平,确保余额为0。
如果企业当年是盈利的,“本年利润”在结转前的余额为贷方余额,结转时就应该做在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而如果以前年度有累计的亏损,也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反映,且余额为借方余额。当盈利年度做了利润结转后,就结转在贷方的,自动就冲减了借方的余额,就自动弥补了亏损。
由于利润结转等会计分录,是每一家企业关账前的“必须动作”,所以剩下的弥补亏损就不再需要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了。
问题5:企业在执行新收入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6: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对识别合同的影响?
解答:
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进行判断。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不存在。
其中,完全未执行的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权收取已承诺商品的任何对价的合同。
问题7: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例如发生的水费、电费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相关研发项目中。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题8: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解答: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 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题9: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解答: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