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仅要清楚谁承担责任,也要知道谁付出代价——从洱海保护说起

2018-07-22  本文已影响0人  紫游仙

7月21日的《新闻调查》,内容是关于洱海边客栈的关停。正巧那段时间我在大理,听说老板们很惨,特别是那些放弃北上广,借钱开客栈的人,已经凄凉到开车环海贴补家用的地步。但我写这篇文章,不是探讨洱海怎么治理的问题,也不是想卖惨,而是出于愤怒,更多的是无奈,这源自大理原市长,现在的市委书记说的一句话。

这话的大致意思是:本来我们就规定海边不能建客栈,你要来投资,我们没拦住,所以政府有责任,投资者也有责任。

这话让我想起小时候村子里发生的事。当时莫名死了几个人,便传闻是闹瘟病。市里开会怀疑瘟病来源是鸡,于是镇里命令所有人家不得养鸡,逢鸡必杀,就地掩埋。后来又说市里搞错了,鸡没有问题,但鸡已经付出血的代价。

村里搞杀鸡运动时,我还小,只觉得挺热闹,比过年的大戏有趣。现在同样的事情,我有了情绪,折磨地我半夜睡不着,非要写上两笔。

我愤怒的原因不为领导的轻松语态,也不是大理政府办证难,就是质疑,凭什么一句“我们都有责任”就可以草草了事?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如果判断双方责任,那就是真金白银的赔偿。如果政府和投资者双方都有责任,投资者已经付出了停业整顿,甚至巨额投资要打水漂的代价,我们的政府官员付出何等代价?

我问出这问题时,就相信大理市没有官员为此付出代价,否则那位领导必定拍着胸脯说,我们已经处理了多少官员,几人记过,几人免职,因为他们没能履行好政府责任。他一定会说的。又或者政府承担了一部分经营者的损失,那也算双方为错误都付出代价。如果没有,凭什么你说双方都有责任,却只有单方在付出代价?

我不想扯出历史、经验和教训,那不是我的初衷。我只是悲哀,几十年过去了,我从孩子成长为公民,依旧能见到这种粗糙的地方政府。这好比在宽敞大门的最下角,用一厘米见方的纸牌写着“闲人免进,违者必究”,当我走进去时,门边的保安不管,门里的人也不管。等我走的深入些,突然冲出几个凶神恶煞的人,对我说,这里不让进,为此你要付出代价。

如果我争辩,他们说,我们没看见你进来,也没办法制止你进来,这是我的责任。但你也有责任,谁让你进来的,现在留下你的钱包,脱掉你的衣服,给我滚出去!

我想房子里的人,比占山为王者还要差一些,至少人家会说: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

事实上,责任与代价的不对等并不是孤立事件,也不单单发生在行政机关中。这种混淆,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除了有责任者没付出相应代价外,还有喜欢通过代价倒推责任的。后者在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中特别突出。

高中以后,我经常能看见这样一幕,一群穿着白衣的人堵在医院门口,拉着横幅,哭天喊地,更有甚者直接把棺材横放在大厅内。当然这种事的结果,往往是医院给钱了事。那么是什么让我们觉得,只要死人就是医院的责任呢?因为病人付出了生命代价,仅此而已吗?

前两天有个新闻,几辆车占据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过。无奈之下,消防车只能撞开私家车,奔赴救灾现场。而关于消防车有无责任的争论在网上产生,说无责的从法律法规,到现实情况说的口舌生烟,也敌不过对方辩友的一句,人家车坏了。

我们的社会被“人家都付出代价了,就不要追究责任”的风气给把持了。但我们要清楚,混淆责任和代价,牺牲的是法律的尊严。

在法制社会,划分责任,明确代价的唯一标准是法律。当责任与代价混淆不清时,法律都处于弱势一方。要么是公权利,要么是情感(私权利)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不再具有权威性。就像大门底下那一厘米见方的纸片,那任谁都能越过法律的门槛,用推诿、蛮横和无理取闹让社会失去公正。

会有人说,法制也要讲人情,这点我是同意的。有条新闻,我就认为是法制考虑人情的参考。两位残障人士骑电瓶车闯红灯,交警把他们拦下来,按照规定要罚款200元。交警严正警告了两人,并开具罚单,但自己垫付了200元。他说残障人士生活困难,自己只想让他们注意交通安全。

在这个例子中,法律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而人情在法律之下。如果交警不追究残障人士违法,反而说,算了,人家也挺可怜的。这就犯了两个错误:其一,以残障为代价,混淆了他们违法的责任;其二,以权力徇私情,将执法者摆在法律之上。

让我们再回到大理市政府保护洱海这件事上。

保护洱海,无可厚非。我在大理生活的几年,见证了洱海从清到绿的过程,无序开发确实对环境的破坏力很强。但这责任并非都在开发者身上,我也目睹了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在《新闻调查》里,有关领导至少两次表示,政府也存在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呢?

如果开发以前有法律要求保护,那为什么轰轰烈烈地建客栈,政府视而不见?说其中有人尸位素餐,玩忽职守怕是不为过吧?如果开发以前没有法律,遇到问题来解决问题,那为什么承担代价的只有从业者,这公平吗?

我觉得这件事,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有两个:

办法A:政府要承担疏忽的责任,先动员当地百姓退还房租,然后退返收取的税费和商家办证时缴纳的各项手续费,再为自己的疏于监管,向大理州百姓和商家道歉,最后召开听证会,洽谈部分赔偿问题。

办法B:既然双方都有责任,“唯利是图”的商人付出了经济代价,那疏忽职权的官员是不是应该交出权利呢?

最后说句题外话吧。我们国家正在构建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应当是“A and B”,但现在我们是求“A or B”而不得,足见其路漫漫之修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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