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省却的手续

2024-11-11  本文已影响0人  北方原野斯夫

  甲某更换新车,将旧车卖给自己的朋友乙某,车辆交强险尚未到期。双方及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乙某要求将交强险也过户给自己,甲某说法律有规定,车辆过户,交强险保障是自动承继的,咱们就别费这个劲儿了。

      后乙某加入某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一次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乙某将私家车转变为从事营运的网约车,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乙某未及时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件警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买卖二手车的朋友们一定不要省却交强险过户这道手续。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的转让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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