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变革

数据治理的关键:数据可携带权

2020-05-09  本文已影响0人  吵闹实验室

我们在淘宝上逛街、在微信上社交,所产生的这些商品交易、浏览足迹、社交好友等等数据,其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呢?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和物联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甚至来不及思考,关于上面这样的问题。

本着“没有真理,只有共识”的精神,我们来看看这件事情的一些事实:

大型科技公司显然储存并使用这些数据,包括统计、个性化服务等,但是缺乏统一的标准,有些严格而有些相对放松,而且存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风险。而且现有的大型科技公司创造了竞争和数据之间的全新关系。由于拥有海量数据以及平台外部性的相互交织加强,具有极强的垄断优势。

消费者“理论上拥有”属于自己的数据,但对数据的权力取决于平台的支持:基本上可提供部分数据(其实是较少的部分)的“查看、修改、下载”等能力,但是对数据的全控制(完整数据的查阅、彻底删除)等权力则很少见到。

而非常值得留意的一件事就是:科技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几乎不存在,对于消费者所需的“携带数据的便利”、“跨平台的数据交换便利”几乎不提供。

这个问题看似很无理,因为科技公司似乎没有这个义务提供类似服务——谁会向自己的竞争对手开放数据呢?

换个类比行业来看看:

我们在医院看病、体检、用药和诊疗,这些数据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让消费者真正拥有,并轻松携带可提供给任何一个他希望交付的服务商呢?

答案是显然的,这个权力必须交还给消费者,事实上,这一趋势正在逐步落实中。

数据是非竞争性商品,其边际成本为0,同时具备DNA特征(数据分析/ Data analytics、网络外部性 / Network externalities 和相互交织的活动 / interwoven Activities,这三者构成了科技巨头商业模式的关键特征),然而,现实却是“数据垄断”的加剧。

我们在QQ音乐上已经精心设置的喜好,这种爱好是我个人所拥有的,为何换个平台就必须重新设置?这个问题或许还不够严重,那么,数据垄断带来的真正问题是——科技巨头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来榨取租金收益,例如:科技巨头会使用它们的数据来评估借款人的潜在信用,还可以确定借款人愿意为贷款支付的最高利率或客户为保险支付的最高保费。这显然将产生不利的经济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是社会整体福利。

如何监管,才能打破这个局面,是推动数据分享,还是限制对数据的使用?

基本上有两个思路来进行监管,分别是:

在确保隐私安全的同时,推动数据分享;

限制大型科技公司对数据的使用。

可以参看下图(目前针对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行业的监管罗盘,资料来源是国际清算银行):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限制象限并不十分合理,而且也极难具备可靠的操作性,因此,我们的关注点应该放在右上角,其核心就是:

从法理上要求大型科技公司提供数据的可移植性,为消费者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可携带权(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科技公司需要将数据所有权交还给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自主决定谁可以分享、销售、使用这些数据,以便于消费者自由的更换服务商,以及让其他机构可以更好地提供服务。

而这一点,将是下一步数据治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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