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押题精华之论述题(三)
7.论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出现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8.试述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解决途径:
(1)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2)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都应当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由于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因此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如果单行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以适用行政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
(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合同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这种合意成了调解的法律基础;
(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9.论述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的和建议
(1)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针对目前国人对行政指导不甚了解的状况,学术界应加强对行政指导的宣传,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认识和接受这种制度,并逐步树立行政目的与效益统一观、公平与效率统一观、行政成本效益观、行政民主观、行政责任观等一系列现代法治观念,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完善行政指导制度创造必要的思想认识条件。
(2)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行政指导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合法原则、合政策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及时灵活原则。
(3)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从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状况看,要实现行政指导的制度化,可以考虑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设专章或专节规范行政指导;二是通过制定与完善单行法律、法规,着重建立行政协调、审议会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等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