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税率后,购进农产品深加工,税额如何抵减,如何入账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账务处理: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5日购进生牛肉1000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30000.00货款已付,材料尚未领用。
1.购进环节,按照11%税率计算扣除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牛肉 26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2.销售及领用环节。
a.企业将该批牛肉未经加工,全部销售,售价32000.00,税额3520.00;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35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352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700.00
贷:库存商品—牛肉 26700.00
计算本期应交增值税:
本期应交增值税为:3520-3300=220(元)
b.企业将该批牛肉全部加工成牛排销售,售价35000.00,税额5950.00(生产加工的其他环节暂不考虑)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409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5950.00
结转成本:
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30000*0.13-30000*0.11=600.00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成本 26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原材料—牛肉 26700.00
本期应交增值税=5950-3300-600=2050.00(元)
注: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