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要反对禁止吃狗肉?我找不到理由
其实很多人反对立法都是信息过时和知识匮乏造成的
他们在这方面的表现就是诠释了何为“无知者的狂欢” 你不信?
最直观的两个例子
美国18年12月签订《猫狗肉禁止食用》法案
而多数反对者却还在拿着10年网络上的“堪萨斯狗肉”说事,还活在xp时代。
而农业农村部《目录》(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种正在修订的部门规章,并没有禁止任何人的食用行为,之所以,各大新闻报道言必称“禁止食用狗肉”是因为2020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
《决定》全面禁止了野生动物食用,而界定家畜家禽则取决于《目录》,动物通常只有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因此不在目录就不是家畜家禽即被认为是野生动物,这是报道的基本逻辑。
譬如竹鼠、穿山甲、狍子是人工养殖的也不行,如果《目录》里只规定了用于皮草业的用途,也不能用于食用。
反观知乎人,声称要进行合宪性审查,那你们知道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是什么机关吗?全国人大
而发布《决定》的就是全国人大。
因此,认为禁止食用狗肉,“禁止食用”这一手段以及禁止食用狗肉本身是违反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人那就请你们使用公民权利投诉吧,不过要找对地方,记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哦。
至于说禁止食用狗肉是不尊重民族的,鄂伦春族吃狍子,如今被全面禁止人工饲养的情况下,这一观点还站得住脚吗? 法律上又如何界定“尊重不尊重”呢?理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算得上尊重呢?再者 ,我们完全同意,吉林这个朝鲜族聚居区排除相关立法。
个人认为,以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威性,只要全国人大没有对《决定》“禁止食用”的措施进行删减,那么“禁止食用”这一手段无论在任何场合下,只要符合禁止的范围都是合法的合乎法理学的。
还有人提到了“部门规章不得擅自增补权利”这一规定,拿出这种观点的绝对不懂法律,因为这一条明确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没有任何与“禁止食用”这一手段相抵触的法律。
第二,任何一项法律(除根本大法)符合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民意、同意占总代表数的一半——以上条件决没有不通过的理由。
在符合立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民意是最重要的,这次立法拥有大部分民意支持
反方的理由基本是“今天通过这种侵犯私人领域的立法明天就要禁止你右手用筷子” “大多数人同意就是对的吗” 这种看起来毫无依据的逻辑
我从两个方面说,如果在符合以上强调的前提的情况下,民意同意不能通过,民意不同意,通过了,那法律对人民来说是好事吗?现代立法还要不要遵守民主原则了?如果各位打算放弃民意决定的原则,而是所谓的“理由”这种可能专家用个名词就给你忽悠住的,就是打算放弃一切权利,后果显然是灾难性的。
至于“滑坡谬论”论证也就是“今天不阻止,明天就要禁止你右手拿筷子”
首先,“滑坡谬论”的核心逻辑难道不是人民厌恶?你拿立法右手拿筷子说,你肯定是知道我肯定不同意,而不是拿 立法直接判刑“鲍某人”这种大家都同意的理由来说服我,退一步讲,即便是私人领域性较大的,比如,《反虐待动物法》各国通常规定在家虐待也不行,这就是干涉私人领域,上传到网络上才不叫干涉私人领域,但是人们仍然支持了这种立法。由此观之,在不违反之前强调的前提下,某些方面的立法存在灵活性,尤其是在民意同意的基础上。
换言之,“滑坡论证”的情况是现实中不存在的,
如果立法立的是民众高度反感的如“右手拿筷子”
他绝不会被通过,如果立法立的是民众所同意的,那么该法本身就不符合“滑坡论证”的前提——民意所反感。
而且,立法程序本身就有专家组审议这一环节,法律要兼顾平衡性原则,“食用狗肉”只有在极少数人吃的情况下才能被通过,即不伤害到相当人数利益 但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情况。
那么反对的理由不存在了,请问各位还有什么反对的必要呢?
简要说一下我支持的理由:
首先《目录》的内容毫无疑问不可更改,因为现代社会,狗的社会功能确实已经发生变化,同时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后者不是任何政治文化概念,而且“不作为畜禽”在国外是禁止与吃狗肉与否无关的。不能因为禁止食用有问题就反对目录这一类似半学术性的文件。
再者按照目录制定原则(可见于目录附件说明)
一是必须是长期饲养且驯化的
二是突出保障食品安全
三是尊重民族习惯
四是按照国际惯例
显然,第一条,说的是“必须是”,但不一定列入
第二条,狗肉有严重安全问题,不再强调了
第三条,尊重民族习惯,但不等于违背合理的安排,等于不考虑安全,没有理由才算不尊重。
第四条,按照国际惯例,那么显然,“因为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在我国已经特化为伴侣动物”这一理由就更合理了。第四条能作为制定的原则肯定是有正确性的。通常其他政策的规定也要考虑这一点。
第二,狗不应该被推荐食用,因为安全
问题十分严俊,人们老生常谈的肉狗,国家药品监督局早就明确说过没有肉狗品种,全国最为著名的也是知乎人喜欢说的沛县狗肉早在15年就已经被媒体揭露偷盗的真相。
亚洲动物基金会 、郭鹏教授、央视农业频道实地调查均指向“不存在狗肉养殖” 或者说数量十分稀少,同时利润极低,这是因为相关规定以及狗肉产业本身导致的。
因此不难理解 淘宝、京东、饿了么、美团等全国性外卖平台和电商平台统一禁止狗肉销售的做法。
注意哦,以后千万不要在拿类似的视频还有天眼查来说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第三,遵循立法实效性原则,促进“猫狗拥有”不同的道德地位 这一现代文化向法律融合,增加全社会的道德进步。
同时改善国际形象 当然肯定有人说三权分立和市场经济相关的制度也要模仿吗?我相信正常人应该都分的清什么是政治制度 什么不是
这一条百利无一害。 我国目前有少数人反对“猫狗的特殊性”,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我们可以预见,由于不食用猫狗确有广泛的道德性,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养猫狗者更多 这一道德性观念必然无可争辩,而且现在也达到了立法门槛。
另外以广泛的道德同情立法不需要举法学理论
除非你反对《反虐待动物法》
第四,大范围根绝偷盗抢“狗”的现象 减少恶性案件发生。
第五,促进“伴侣动物”概念推广 ,促进反对弃养立法,大幅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
另外我强调
美国 德国 奥地利 新加坡等法治发达国家早就通过禁止狗肉销售立法
以及我国的社科院法研所主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所长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第一个博士后 常纪文 支持禁止食用狗肉(包括常纪文在内的诸多农业部专家支持立法,但全国范围反对者可谓“罕见)
是想说明,相关行为是符合立法原则的,立法原则审查范围少,但也比较复杂,举例是为了避免繁琐的说明。其次,侧面印证了“滑坡论证”不存在 因为实践上存在“禁止销售狗肉和禁止食用狗肉”但没有“禁止猪肉”“禁止使用筷子”的类似现象
理论上,“滑坡论证”也是法学专家需要考虑的一部分。
最后各位没有反对的理由,请保持中立
如果反对,请致信全国人大
不是农业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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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意投票
尽管不能完全符合统计学要求,但结合多份万人以上人数参与的调查的基础上必然具备一定代表性。
社科院16年央视网投票
三万人参与 64%的人支持立法禁止狗肉
微博新京报 约14万人左右参与 83%支持立法禁止狗肉
微博@老友记 四十三万人参与 81%支持立法禁止狗肉
凤凰投票 三亿人左右参与 73%的人支持立法禁止狗肉
ps:上述投票也包括中立派 即不反对立法禁止狗肉的加起来还要比支持的高上5%-10%
50%的民意甚至可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总统
因此上述数据即便考虑到我国国情也已经很可怕了
而关于是否吃过狗肉的问题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没有吃过狗肉,即便吃过也只吃过一两次。
立法的社会代价并不高,以深圳为例,猪牛羊鸡鸭等十种左右动物和水产不能吃,其他的一律禁止,无论人工养殖与否,狗肉禁止食用在后者面前根本算不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