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矩阵

利用证据规则,为劳动者争取多数万赔偿

2018-08-16  本文已影响0人  陈庚华

前言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采用“每月制作两份工资表、使用第三方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使得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工伤前的工资数额,让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吃了亏。

        本案是工伤纠纷,签订委托合同时我初步判断我方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鉴于此,我让委托人及其亲属到用人单位以协商工伤赔偿的理由谈话偷偷录像,并着重说明了谈话过程中重点要录的内容包含工资标准。但由于委托人没有把控好谈话内容,最终并未录得工资标准方面的内容。

        经历了长达一年半的确认劳动关系一裁两审程序后,到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的阶段,预料之中,用人单位在工资标准上“搞搞震”。

一、仲裁阶段:劳动者举证不能

(一)我方举证

        委托人提供给我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无法直接显示用人单位的名称,我让委托人到银行打印回单,但回单仍然无法显示转入账号是谁。

        于是,我与委托人到中国银行东圃支行柜台要求打印转入账号的所有者名称或姓名,东圃支行称因工资是第三方个人代发的工资,需要到转入账户的开户支行即珠江帝景华苑支行查询、打印,委托人的开户行无法查询、打印。

        到珠江帝景华苑支行询问,该支行工作人员一开始态度较强硬,不同意打印转入账号的所有者名称或姓名。我称,委托人作为你们银行客户,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打印。工作人员还是不理会。

        先软后硬。软的不吃,那就来硬的。我叫他们领导出来,称如果不提供,我们就到法院起诉银行,起诉状都已经写好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大为改观,称可以当场写份申请书,列明相关信息,过几天给书面答复,并留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银行出具了如下回复:

        这份回复是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向银行争取获得的,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我方申请法院调取了用人单位的全部员工社保记录,社保记录中未显示有此二人的缴费记录。因此,工资银行流水及银行的回复都无法直接证明工资数额。

(二)用人单位举证

        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部分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有我方委托人的签名,以主张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

        因工资表上有我方的委托人的签名,仲裁委采信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表。 

仲裁裁决原文摘录:

二、一审阶段:用人单位举证不能

        仲裁裁决计算基数是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我方受伤前12个月部分月份的工资计算的,我方不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并非连续12个月的工资表,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未提交连续月份的工资表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方在一审质证环节提出此抗辩理由,要求至少按照我省当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一审法院据此重新计算各项赔偿。

一审判决原文摘录:

判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小结

        很遗憾,因委托之初的谈话录像未录得工资标准的有力证据,被用人单位利用证据规则规避了部分赔偿,本案是个不完全成功案例。历时三年的办案经历,感悟很多。

        我知道,有可能有用人单位看到本文窃喜,以为学到一招。

        我奉劝一句,别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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