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卢梭的自然法学思想(下)

2020-06-15  本文已影响0人  四金Kinson

3、人民主权理念

卢梭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将权力与首领进行固定,这些思想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系统阐释的。但是,实际上在《论人类不平等》中就早有这种思想的萌芽,在论述中,卢梭提出“建立视作人民和他们选择的首领之间订立的真正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编约双方保证遵守契约中规定的法律,法律是将他们联合起来的纽带。行政官则有义务只根据委托人的意图来行使委托给他的权力,让每一个人都安宁地享受属于自己的东西,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公共利益置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之上。”卢梭在后来成体系的《社会契约论》中阐明他内心的人民主权的特点:第一,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以及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的创建、修改和废除行为。第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公共意志的集合,而人类的意志是不可能让他人代为行使的,因而公意的体现主权也是不可转让。第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此主权本身不可能也不被允许被分割成几个部分。最后,主权是不可被代表的。即使是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是人民公意选择出来的,他们也不是主权的代表,而是人民选出来的办事员,因为主权根本上是个体之间的意志集合,主权本身不能被他人代表。

现代人民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西方国家最直接的体现在全民公投这样的政治活动,[3]而在中国的表达则是是“一切权利来自人民”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或是“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这在一定程度上印合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中关于人民主权的理念。

4、法律的普遍性

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思想的同时,也谈到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在《论人类不平等》中,他主要体现的是法律对客体的普遍性约束原则:“在社会关系方面,人民将他们的意志整合成为一个意志,所有表达这个意志的条款都成为毫无例外的约束国家所有成员的基本法,......一旦基本法遭到破坏,行政官就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人民也就没有服从他的义务。”卢梭认为法律既然是人民的公意体现,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当服从法律,但是如果当政者自己不再服从法律,那么社会契约的一方就已经违反契约的义务,“一旦发现另一方违反契约规定的条件或者这些条件不再适合他,任何一方都始终有权抛弃契约。”在这段论述中,卢梭肯定了自然法学派中“恶法非法”中的核心观念,同时也肯定了被压迫人民的反抗合理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那样才是立法上的平等。

5、天赋人权理念

在关于人类应有的权力方面的论述,卢梭将人类该有的权力分为了两种,一种是人类契约产生的权力,一种是自然的、天赋的权力:“财产权仅仅是人类制度和协议的产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拥有的东西;但是,自然赋予我们的主要的礼物却并非如此,比如生命和自由。”在卢梭看来人类因为文明而产生的权力是可以随意处置的,这也就是现代物权以及在物权基础之上发展而出的债权的绝对性原理,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的所有人可以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将这种权力转移、出借和废除,但是卢梭却不同意将自然赋予的人权这样做。“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它们(笔者注:指生命和自由),但是是否有权抛弃它们,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抛弃自由,就等于是贬低自己的存在;而抛弃生命则是消灭自身的一切存在。由于世间的任何财物都不能补偿这两者,因此以任何代价放弃它们都是既违背自然,也违背常理的。”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依旧认同卢梭的朴素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个体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安乐死是不被允许的。在中国同样如此,即使当代世界因为各种原因个体可以放弃狭义上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他人对个体的自由实行自愿限制,如合法禁闭。也不允许自愿放弃自身生命,起码在中国同意他人对自身实行安乐死也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即便这也可能受社会法学派思想的影响,认为通过这项法律会造成难以预计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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