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一张关于数字货币的买卖合同
我们都知道数字货币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形式,并且在相关法律不怎么完善的今天,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这想必是我们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
最近在盱眙就发生了一桩关于数字货币买卖纠纷的案件。事情起因是之前原告洪某和被告滕某曾在微信上就“宇特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在2016年,原告洪某拟定协议,通过微信发送被告滕某,并且被告滕某同意了协议的内容。协议约定,滕某“宇特币”编号ytb93805920,于2016年11月24日以每枚2.50元的价格卖给洪某,共计4000枚宇特币,计10000元整。
尔后,原告洪某通过微信转账“宇特币”买卖的款项给被告腾某,被告腾某主张已将“宇特币”账户密码告知原告洪某。
盱眙法院认定原、被告买卖宇特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所涉的“宇特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还是界定为ICO 的代币发行,其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最终这起特殊的买卖的宣判结果是: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000元。
盱眙法院的判决依据来自于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对该类行为以及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的禁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人参与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可避免的出现责任纠纷,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对当事人交易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责任划分,对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尤为重要。
当然目前我国的关于数字货币的案例不止上文中的那一起,就目前来看,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的态度包括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比特币具备经济价值;
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兑换方式;
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自担风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