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的”可以“和”应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

2016-01-22  本文已影响0人  捉放曹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种情形应该是”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可以“可能是条例制订人的大意。

另外,本条第二款争议条款与本条不太”和谐“建议另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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