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9-02-19  本文已影响15人  我是森森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简介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让其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在我国,“蒙新桂宁藏”五个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依据

(1)历史依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

(2)政治基础--近代在反抗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

(3)现实条件--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和各地区资源差异。

3、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应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民族繁荣。

4. 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5. 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有自治乡,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6.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含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

7.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至少有一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

8. 自治权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独创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依法自己处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相信在国家统一领导下,56个民族会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而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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