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骗局大揭密:投百元即可分红?别傻了,不存在的

2019-02-27  本文已影响2人  影投人广旭

诈骗常见手法:高收益、周期短、拉人有奖励

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相伴。在多份“民影视”投资合同中可以看到,平台在合同中标明了分红周期、分红次数及分红金额。另外,合同指出项目亏损由平台承担,投资人不承担亏损风险。在合同中,“分红及亏损”一项的细则较多,多是无条件维护乙方利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等与风险相关的条款则较少。

受骗的人大多来自四川、河北、河南、山西等地,他们多半都一样,都是在网上看到了投资广告,或者收到朋友的邀请,在前期顺利地拿到小额投资利息后,接着又进行了数额较大的投资,一步一步的上当受骗。

据受骗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民影视”为庆祝中秋节和国庆节曾推出一个项目,说是要回馈广大投资人,该项目起投金额3000元,每人最高限投30000万元,该项目的日化收益为10.1%。群内投资人士表示也担心过,但是对方客服说公司有备案,也提供了相关营业执照等资料,合同什么都有。在拿到前期利息后曾邀请了两位好友成为该平台会员。按照平台的“邀好礼”规则,推荐3个以上的用户可获得电磁炉一台,推荐15个以上的会员可以获得1500元现金奖励。

9月26日,老胡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城均未搜索到“民影视”APP。据邵先生介绍,APP只能通过客服发送的二维码扫码下载,该APP并未上线各大手机应用商城。

由此观之,在这类公开报道的骗局中,多数理财产品会在各处投放广告,标榜的收益往往会高于普通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周期也会明显缩短,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平台往往会通过强调收益、削弱甚至避谈风险的方式来鼓吹其产品,并吸引投资者注册会员并充值。另外,平台会通过所谓“奖励机制”鼓励投资者去邀请亲戚好友加入,以不同比例的返点或价值不同的奖品奖励邀请者。这里笔者也想谴责一下那些无良的广告植入商,把那些没有资质的广告乱投放,来引导民众受骗。

2016年,《大闹天竺》电影出品方曾发表声明称,相关平台以《大闹天竺》进行影片众筹为名为其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集资平台称互公众的融资将用于电影拍摄,盈利由电影制作方和投资者共享。但影片相关的各方从未通过任何金融平台募集资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通过金融平台募集资金。据公开报道,当时该案的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影视投资细分的话有很多,包括这几年的众筹、保底发行等。 从2010年电影票房登上百亿门槛后,影视行业及整个文娱产业都很热。”中国艺术研究院马文所当代文艺批评中心主任孙佳山表示,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票房依旧是主要盈利模式。

传统模式下,票房出来那才有回报。有的公司可以在电影上映前花五个亿把票房买下来,再在资本市场的二级市场上通过股票或者P2P理财等方式拿到回报。另外,如果一家大公司套得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大IP,即便没有获得票房,也可以在没上线之前通过股权拆分的方式卖出去。”

律师:骗局往往以小博大,投资者需多方考察

“现在影视基金产品越来越多,备案信息也成了消费者一个安全投资的保障。投资者有必要了解一下是这些资金产品有没有备案,有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发行。一款没有备案、没有登记过的基金产品或理财产品往往是不可靠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表示,有些产品虽然是正规渠道发行的,或是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也不排除存在不合法的例子。所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形式来审查,最重要的一方面还是要进行实质考察,参考平台的经营能力、履行能力、经营状况等。

“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都要求行为人首先要有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尤其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虚构;其次,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肖文彬表示, 诈骗或者合同诈骗在本质上体现在行为人通过空手套白狼,或者通过近乎无代价的欺骗方式去获取对方财物。了解影视投资知识电影投资项目+V:hu一九七九216

有相当一部分APP、网站等理财平台会在前期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让投资人获得小部分利益之后,再欺骗对方进行大额投资,以小搏大。 “只有在对方继续履行大额利益合同的时候平台才开始玩失踪,或者说出现网站打不开的情形,这是属于诈骗或者合同诈骗这方面的范畴。涉嫌诈骗的平台在拿到钱之后会开始转移财产,或者携款潜逃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老胡建议,投资者首先要选择正规渠道的理财产品,其次要了解公司的实质状况、经营内容。另外,也不排除大平台会出现资金运转不过来的情况。不要太相信对方许诺的获利,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再参与投资。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我是老胡,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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