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一:案情介绍
两千多年后的4299年,在虚构的纽卡斯国,有五个洞穴探险者遇到了山崩,被困在了探险的山洞里。救援队很快赶到。但救援的难度太大,牺牲了十个人还是无法打开洞口。
里面的五个人又饿又乏。十多天后,其中有一个叫威尔莫特的人,提出一个方法:大家掷骰子,决定吃掉其中的一个人,以便让其他的人活下去。
开始,其他人并不同意这种做法。但他们随身带有一部无线电,可以和外界随时联系后。他们经过询问后得知,获救仍然遥遥无期。于是大家同意了威特莫特的方案。
这时,威特莫特忽然又反悔了,要求再多等一个礼拜。那四个人不赞成,坚持这么做。他们找了一个人替威尔莫特掷骰子。结果恰恰是威尔莫特被吃掉。
出事三十二天之后,救援终于成功。四个人生还,但威尔莫特已经在第二十三天被他们吃掉了。
脱险之后,他们被控谋杀罪,一审法院的陪审团和法官认定他们谋杀罪成立,判处绞刑。但随后陪审团一起向行政长官请求将刑罚改为六个月监禁。 案件上诉到了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针对这一从未遇到的棘手案件,以首席法官特鲁尼为首的五名法官各自给出了各自完全不同的判决理由。
二:判决意见
以下五种意见着重分析:
首先是首席法官特鲁派尼。他的意见非常简短:法典的规定非常明确,被告有罪。但为了减轻法律的严苛,他建议所有法官和他一起向行政长官请愿,要求对被告行政赦免。如果这样,“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第二是福特斯法官。主张是应该按照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它的文字来理解法律。古老的法谚是这样说的:“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福斯特毫不犹豫地说裁决此案的应当是“自然法”,被告应当无罪。任何人定的法律都不应适用于此案。
第三个法官是唐宁法官。他弃权,因为他说自己无法将理智和情感分开来处理这个案件。他反驳福斯特:“经过宣誓并被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我们又依据什么授权将自己变成了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 “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这些目的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第四个法官是基恩。他基本观点: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他说,如果自己是一个普通公民或者是行政长官,他都会宽恕被告。但他是一名法官,他不能这样做。根据法律规定,很容易得出被告犯罪的结论。基恩法官提醒道,要记取历史的教训,法官的自由立法是危险的。基恩反驳福斯特说:“我们都不知道立法目的是什么。”
第五个法官是汉迪。汉迪法官提出了一项他自己也认为要把他的同事吓坏了的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汉迪法官预料到了他的意见会遇到的反驳:舆论是情绪化的,变化不定的;不如法庭可以查明真相。但汉迪法官指出,一个罪犯可以有四种途径逃脱惩罚,除了法官判决他无罪之外,检察官不起诉、陪审团判决无罪和行政长官赦免也是,其他三种方式都是很难排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的。
三:他说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书中十四种观点,真的做到了想别人想的,让别人想无可想。比如第五种观点,提出不应忽视“民意”这一元素。可民意很容易被舆论带歪呀,接着就看到相关的论述了。
有的法官秉持他们认为客观理性的法律条文,咬文嚼字地从文辞中提炼出自己的立场,这一类法官大多支持有罪判决;而有的法官探讨法律的社会作用及目的,以现实的人性为盾牌回护被告者,他们支持无罪判决;余下便是唐丁法官和邦德法官那样,在自己的逻辑博弈中陷入困境,无法在法律和道德的两难中做出选择,选择了回避。
弃权之举虽然有失法官的决断,却也很容易理解,人本就难脱理性和感性的双重桎梏,但悬而不决终非明智——如果是我,我会选择维持有罪判决并执行死刑。
最后我认为:为了避免今后遇险吃人的错误导向,不再因此先例诱发类似悲剧,应废除免责事由,并对杀人者坚决执行有罪判决。
《洞穴奇案》揭示的是,“公正”并非是钻石般坚固纯粹的形态,因此不能止步于“朴素的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