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记】卖矿(下)
话说集体企业花钱买下矿井,投资建设开工后,逐渐发现煤炭储量可能有问题,便打算把矿卖出去。有家大型煤炭集团相中了这个矿井,经过考察,决定敲定合同买下矿井。
1.
这个买家急于扩大自己拥有的煤炭储量,以便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政策上的倾斜支持。
这个买家财大气粗,为此,已经买下了几个矿井,雄心勃勃地打算尽快把这个矿井也盘下来。
买家带队的是集团的张副总,懂业务,经验丰富。来到矿区没有多讲话,就是闷头收集资料,他关注的是矿井的煤炭储量,而且,还到采煤工作面实地考察。一周之后,他与矿井卖主的李总摊牌了。
“矿井的资料我们看过了,”张副总开门见山,快人快语,“煤炭储量的备案情况,勘探队勘察结果都不错。尽管煤炭储量并不是超大,可是也有开采价值。”张副总定下了调子。
“是啊,煤炭储量必须以备案的数字为准,咱们这个行业的人都明白。“李总团队的人听罢,悬着的心慢慢地放了下来。
“我们集团办事效率高,你们的报价尽管还有一定的还价空间,但只要你们配合我们尽快办理妥当相关手续,价格不算事儿。集团已经授权给我,我有权当场拍板。”张副总的话带着冲天的豪气,在座的人听罢个个心花怒放。
“好说,好说。”李总一连串的说着好,接着说出他们的打算。“生产上我们不停工,继续产煤、销煤。截止到合同生效之后,卖出去的煤都算你们的收入。为了保证生产的连续性,所有工人成建制留下,技术员由你们派出,或聘请我们的人。”
“当然,”李总歇口气,接着说,“现在,在册的人员如果你们认为不适用,可以通知我们解除与该人的劳动合同。对此,我们只负责执行,不发表任何不同意见。”
李总关注的是矿井、设备的交接,以及人员的安置等,双方围绕着这些问题一一商量妥当写进协议。
很快,买卖双方就矿井出售达成一致,签订了正式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买方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四亿元,于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剩余的二亿元。
2.
“我真后悔,当初怎么就没有给我的老同学打个电话问一下,他就在省厅工作,那个矿井储煤量打个电话就能问清楚。”张副总懊悔不已。
“怎么,问清楚,问清楚什么?他能告诉你那个正式备案的储煤量是假的?”集团总经理老吴十分不满地反问道。
“这……这个……”张副总被噎得哑口无言。
“矿区煤炭储量以备案登记为准,这是人人尽知的事情。对方提供的备案情况是盖着公章的,并没有作假。”集团法律顾问刘律师在一旁打着圆场。“当然,谁也不能保证这里边是不是没有猫腻。”
“这么说,我们这是吃了一个哑巴亏?”吴总转向刘律问道。
“那倒也不是,首先要做的就是终止与对方签订的收购矿井的合同。其次,要求对方解释矿区煤炭储量的真实情况。”老刘镇定地逐一说到。
“那个……我是说那个什么,”吴总有些犹豫地试探说,“这里边有没有欺诈的问题,对方是不是构成了诈骗罪?”
刘律师沉吟一会儿,缓缓地说:“对方的行为虽然带有欺骗的性质,但那个矿井煤炭储量备案情况并不是他们捏造出来的,已经核对过了,那是官方资料。”
吴总提高声音说:“不行,不管怎么说,他们明知道矿井实际储量与备案情况不符,可是,他们却有意隐瞒我们,致使我们的钱打了水漂。”
“这些情况已经查对过了,他们对矿井的投入有账可查,与实际出入不大。”张副总在一旁小声地说到。
吴总拉着脸没吭声,冷冷地看了张副总一眼。
3.
事情有些曲折,卖矿井的一方,专门请律师收集证据、分析案情。而且,组织全国权威的刑、民法专家论证此案。
经过专家论证,结论是:李总集体企业与吴总集团公司买卖矿井交易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了解此案的人纷纷质疑矿井备案储量,觉得其中必有隐情,一致认为这才是引发矿井买卖交易障碍的根本原因。
事情过去了很久,有消息称:某团伙通过行贿等手段收买某部门的公职人员,编造某废弃矿井煤炭储量,并备案登记。之后,低价收购该矿井,高价出售获取暴利……
另有消息称:废弃矿井作假出售案,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