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日)
问题1:公司租赁厂房给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呢?
解答:
一、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
1、营改增前(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可以简易计税,征收率5%;
2、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一般计税,税率9%。
二、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
简易计税,征收率5%。
问题2:公司将自有房屋低价租给员工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结论:公司低价将自有服务租给员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将房屋租给员工,无论是否收款,都是属于“非经营活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除租房外,单位给员工提供免费餐、无息借款等,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问题3: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开增值税发票可以享受45万元季报免增值税吗?
解答:
可以在税务局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经过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就可以享受月收入低于15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对于临时税务登记,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并不一致,甚至在部分地区税务局人家根本就不办理。因此,建议直接电话12366咨询当地实际执行政策,或者直接到税务大厅咨询。
问题4:工资个人所得税为啥这么多,年度汇算需要补缴5千多?发工资时不是已经代扣了吗?
解答:
补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多处领取工资,或者在工资以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后导致税率增高;
2、年中更换过工作单位,两个单位之间发放工资的时间存在差异;
3、年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到期,比如房贷到期、子女毕业等,平时还是继续扣除了,汇算就不能多扣;
4、存在境外所得,合并后需要在境内补税的。
您可以对比一下,看看自己可能是上述哪种情况造成的补税。
问题5:我被公司裁员一年多了,公司财务叫我去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我是报还是不报?
去年3月份被公司变相裁员,和公司闹得不欢而散,但是时隔一年多,今年五月份,原来公司财务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叫我网上把个人所得税身报下,我想问问大家,我是申报还是不申报!我已经离职很久了了!还有义务去申报吗!
解答:
其实,这件事情跟您原任职单位没有多大的关系。主要是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有一定比例要求,税务人员在催促单位,单位财务人员也就顺带帮忙催一下,您是否申报对单位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作为个人,建议还是下载安装一个个税APP,然后登录看看,说不定会有意外惊喜,尤其是中途离职的。
问题6: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去年做会计分录的时候把滞纳金和税金全部做入了企业所得税,今年如何调整?
解答:
您所谓的“全部做入了企业所得税”,是怎么样的会计处理?
不管是补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因补缴税金而产生的滞纳金,都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如果您的会计处理,没有对当期的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即没有计入缴纳当时的损益),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纳税调整的前提,就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或者是会计与税务在收入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是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会计上计入了当时损益的,则因为都不能税前扣除,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前述的“损益”,并不包括“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得税费用”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7:经批准转销固定资产盘亏净损时账务处理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这哪里错了呢?
解答:
1、在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时,正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查明原因,在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
其他应收款(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纳税人,有可能)
备注: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问题8:企业已入库的“库存商品”无法销售(报废品),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贷:库存商品,会出现什么情况?
解答:
产品已经报废的情况下,属于已经造成了损失。对于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再转入“生产成本”。把产品报废损失转入“生产成本”,会造成后续的产品成本虚高。
企业的产品报废,虽然无法再销售,但是可能还有价值,比如炼钢企业的钢材生产,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话,可以回炉再次冶炼。但是,回炉冶炼作为原材料使用,对于废品的价值就只能按照同类原材料的市场价计算,而不能直接按照产品成本价计算,因为产品报废损失已经是一种沉没成本了。
问题9:企业所得税返税收入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我没太理解,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就是已经计入利润总额了吗?调整时怎么还要调增?这样不就收了两次企税?
解答:
问题中描述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按照问题中描述,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属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的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用于补充以后期间的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后期使用
(1)差额法
借:递延收益
贷:成本或费用
(2)总额法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情形二: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当期或前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如果是当期的,可以冲减成本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不征税的政府补助,应在实际收到的当期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收付实现制)。
因此,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只有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时间差异的,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属于补偿当期或以前期间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是不需要纳税调整。
提问中的补偿以前年度的政府补助,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后续调增,属于错上纠错,方式不可取。
对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应付款”只是会计科目错误,纳税调增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