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债务逾期投资人接盘?法院:平台要担责(实记)

2017-11-23  本文已影响0人  原溯原宝

39名当事人通过深圳前海盈丰汇的p2p平台,出借362万余元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老板,但是到期后,借款企业并不能偿还大部分资金。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企业及其老板要共同承担还款及逾期罚息义务,同时还要求P2P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男子出借本金,到期未能收回

2016年6月3日,广州集货优运公司进驻P2P平台,目标融资500万,并与平台签订《融资资讯服务协议》。

四川男子阿峰(化名),经朋友介绍,于同年7月15日在盈丰汇的P2P平台上注册,并将5万块钱充值到平台账户内,由平台充当中介出借给企业,以此收取较高利息。

之后三方达成《借款暨居间服务协议》,将阿峰的5万块钱借给集优货运公司。合同约定,该借款项目年利率8%,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3个月。还款方式先息后本,如逾期还款则借款方要承受较高罚息。

另外,根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集货优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某,以及岳某名下另一家物流公司(奥弘物流)要为上述融资债务担保。

阿峰在充值当天,收到利息666.67元,以及P2P平台的投资红包258元。

然而三个月到期后,集货优运公司公司并未能按期偿还本金。

经过阿峰的多次催讨,P2P平台在官网上发布了《逾期还款公告》,表示若借款公司未能在9月16日前将逾期还款结清,P2P平台将启动对该项目的到期垫付流程,并保证各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然而网贷平台事后与集货优运公司一样并未履行义务。

于是,阿峰将借款方广州集货优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P2P平台的管理公司深圳前海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岳某名下提供担保的广州奥弘物流公司、岳某的妻子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平台要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11月8日,黄埔区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开庭过程中,P2P公司方面无故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其余4名被告则委托律师出庭。

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阿海、被告集货优运公司、被告前海盈丰汇公司(P2P)三方达成的居间借款服务协议有效。

根据阿峰的申请,黄埔区法院还调取了被告岳某名下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岳某妻子杨某名下平安银行在借款前后的交易明细、信息清单。法院发现,岳某名下两家银行的账户在上述区间分别收到140余笔转账汇入,共计600多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系每笔5万元。款项分别来自集货优运公司的账户、P2P平台负责人钟某账户等。短期内,岳某又将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频繁向某个人支付宝账号转账汇出,或向妻子杨某名下银行汇出。

黄埔区法院认为,集货优运公司未依时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岳某作为集货优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资金频繁转账汇至个人支付宝,有理由相信岳某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岳某与妻子杨某没有举证上述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显示有资金转至杨某个人账户。岳某的个人账户有还信用卡、消费支付、还车贷等用途。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岳某、杨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另外,前海盈丰汇公司(P2P平台)曾发布公告称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平台将启动垫付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应认定平台为涉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黄埔区法院近期一审判决,广州集货优运公司、岳某应共同向原告阿海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被告杨某对上述确定的岳某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广州奥弘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海盈丰汇公司在广州集货优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事后可追偿。

法官提醒投资人,慎查征信数据保证资金安全

法官介绍,互联网金融在活跃资本市场的同时,亦催生了新的风险点。本案中,融资平台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借款人提供实质资金,担当了相当于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

法官提醒各投资人,在提供借款时需谨慎审查融资平台及借款人的征信数据,以保证投资回报。另外将融资平台纳入担保人范围,有利于督促融资平台尽到谨慎审查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人征信数据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资金流转的风险。若借款金额较大,法院建议仍需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院的判决让网友纷纷点赞:

P2P平台一直以来,将自己定位于中介服务平台,可是它在很大一部分的借款中,是没有对借款人进行调查的,不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任何保障,也就是说它不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承担任何责任,损失全部由投资者自负。这次的判决,责任由企业和平台共同承担,对投资者而言,显然更为公平,毕竟投资者在网贷中偷钱是在投资而不是投机!

希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能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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