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个合同中的通知条款模版 | 法务实务大家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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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一下各位:只有对方公司的联系地址,没有联系人及电话,向对方发催告函,如对方签收也视同送达吧?
A:当然算。邮寄时注意面单上标注文件具体名称,文件原件保留一份,打包过程录视频。
2、Q:咨询一个问题,有没有人经历过法院送达的时候,因为合同约定了送达地址,然后按照约定地址送达不到,也不公告,直接缺席判决的?
A:要看合同上面对于送达地址是怎么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该地址可以用于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那就可以直接送。
(Q:约定地址送达不到也可以视为送达吗?)
A:如果明确约定了该地址可以用于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后面送达不到是可以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也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
3、Q: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按照合同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地址,是被告身份证上的信息,但是法院送达传票时发现地址不是本人住址,我们让法院公告送达,可是法院要我们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是这样吗?
A:公告送达是用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之后都送不到,才会启用的。下落不明了当然正常渠道送达不能。因此你要主张启用公告送达的话,法院会让你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
4、Q:上面的情况,谁来出具这个下落不明的证明?
A1:被告所在地社区和村委会所在的派出所。
A2:凭案件受理通知书、说明函等文件到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查询(可沟通以邮寄方式进行),一般都会予以提供的。
5、Q:为了避免纠纷时无法送达的情况,大家在合同中有没有一些好的约定?
A:我们合同的送达通用条款是这样设定的:
(1)双方一致认可,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等文件通过递送、挂号、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发送至合同记载的双方的通讯地址视为送达,且该通讯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2)如果一方故意拒收、找他人代收、邮件被退回或以其他理由逃避接收文件的,所有书面文书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3)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上面的约定,拒收或退回的自发出之日就视为送达。这样对于那些恶意逃避接收文件的,可以直接拿合同约定和法院沟通,法院只要有合同会从其约定,不用承担责任。包括我们把因对方违约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也加了通用条款,法院就可以支持。这些通用条款当时都是与律所沟通后加上的,后续的实践中还是很有用的,合同毕竟没有十全十美,关系好都不是事,出了问题哪条都会和你扣。
6、Q:大家早上好,想问一下,金融公司想给客户出具一个《客户服务保密协议》,关于保密范围怎么写?
A:仅供参考:
1.1“商业秘密”是指属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所专有或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经营或业务等信息,以及接受方为披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无论系以任何形式的媒介储存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录像或电子形式(如电子邮件)提供的信息,亦无论系在本协议生效前还是生效后披露或产生的。
1.2 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2.1 接受方为披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议、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咨询意见、技术规范、阶段性服务成果、服务成果及双方来往函件;
1.2.2 任何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业务发展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业务发展及市场推广有关之计划及策略、设计图纸等资料;
1.2.3 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的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有关的价格、当事人信息、交易安排等信息;
1.2.4 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之档案资料,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有关的财务信息资料、股东资料、资产情况、投资信息等;
1.2.5 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情况有关信息;
1.2.6 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标注或说明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1.2.7 本协议附件(如有)所列明的披露方或披露方的关联方将发送接受方的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7、Q: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保密条款(比如: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目的、合同条款或商业秘密等信息),但是在现实中的投标、或者需要提供供应商案例时都会用到合同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真的去问甲方要书面许可,就算是进行脱敏,也还是会涉及甲方的名称、签署的时间、甚至是合同的金额等信息。
问题是:各位面对上述保密条款一般如何处理,确实不能修改条款但又需要披露合同案例时,是否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否曾经遇见过甲方的索赔?
(2)和上面的保密条款类似,在一些和稍微大一点的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会有限制宣传的条款(如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宣称和对方有合作关系,使用对方的商标字号等进行宣传)
问题是:各位在面对上述限制条款一般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去向甲方要书面同意(感觉很难),是否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否曾经遇见过甲方的索赔?
A1:我们没有见过索赔的案例,但是通常会在这个条款版本基础上增加除外条款。
A2:第一个问题,一般我们还会加上例外情况,比如双方向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披露除外。第二个问题,如涉及商标,可以约定仅限于哪一事项或环节使用。至于客户索赔没有遇到揪着保密协议的,都是对有实质的质量问题、逾期还款等进行索赔。
(Q:这种除外的情形我们也会约定,不过投标这种还真是不在除外情形,索赔我这边也没有遇见过,只是刚刚在审一个合同,对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金约定的比较高(暂时还没有和这个甲方有议价的权利),所以就想问下各位是否真的会在保密这块有纠纷。)
8、Q:请教各位群友,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于没有专门技术手段保护和鉴别的保密信息,就算签了保密协议,大家有什么实质性的保护手段或保护机制吗?因为只是保密协议的话 1. 无法确定泄密的真正来源;2. 诉讼程序也比较繁琐漫长,起不到实质保密的效果。
A1:这是体系搭建的工作。包括:
(一)保密管理宣传教育体系
(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三)保密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四)保密管理定密工作体系
(五)保密管理技术防护体系
(六)保密管理监督检查体系
(Q:感觉如果没有实质的制度,协议文本就是一句空话。那请问所有制度中,比较重要而有实质意义的是哪些呢?)
A2:3定5S,保安大检查,申请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按照认证要求进行检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我们这边是分三个部分定义:物理保安、IT保安、管理保安,其中难度最大的是商业秘密的等级划分和各等级内容的定义。
A3:其实保密工作最重要的应该是保密人的界定、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传播媒介的管理,搞清楚这些之后,其他的制度性文件才好梳理定型。监督检查这些只是对于保密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规定严格开展的督促措施。
(Q:传播媒介这个是大问题。)
轻松一刻
牵线搭桥这个词适合放在合同里么?
甲:牵线搭桥这个词适合放在合同里么?
乙:挺合适的,如果这是个跟媒婆签的合同。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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