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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记!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可抵扣进项不再搞混

2016-11-05  本文已影响1310人  瑞美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李彬教你考注会”,11月5日于简书发布,如需转载请事先去公众号后台联系,谢谢)

今天瑞美讲的是一些小伙伴容易搞混的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不可抵扣进项税。如果自己已经搞得很清楚(或背得很清楚)的同学可以关掉这篇文,节省点时间哈。

瑞美在这里先列一下曾经被问到的关于增值税的提问:

提问1:政府收入、合同违约款等这类收入 怎么交增值税?

提问2:不可抵扣进项和视同销售怎么区分?

今天主要是想给大家讲提问2。提问1我这里回答一下:有提问1这种问题的同学,请你牢牢抓住增值税的基本定义: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I》第63页

这个定义可以说是你的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行为发生了增值行为,为国家增加了GDP。我们暂时不说那么复杂,就假设是物品销售和物品修理修配吧。你可以简单点理解是:你这类行为,如果你的客户通过重复同类型行为,也能使货物增值的,才能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方说,你买了一批货物,又卖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卖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卖给丙消费者。那么就是甲和乙能通过销售这个行为,使得货物出现增值(因为转让,售价发生实质性抬高)。

而政府收入和合同违约款是让货物或者劳务增值的事情么?假设甲违约了,甲给了你一笔违约金。那乙作为甲的客户能通过再次违约对货物进行增值吗?这样做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吗?很明显不行吧?所以这根本就不是增值税范围。政府补贴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提问1里的政府收入和合同违约款根本就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就不存在怎么交增值税的说法。

好了,然后瑞美来讲提问2。

道理其实也是相同的。就是要仅仅抓住定义。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购进货物的使用人必须不是最终消费税者(或非应税劳务,下面简称“最终消费者”),未实质性退出增值税的增值链条;(2)该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该企业必须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的提问(2)必须建立在条件(2)和条件(3)都存在的情形下才可以继续向下考虑。因为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看增值税链条是否发生断裂。如果没有实质性断裂,那么不好意思,请你视同销售。如果是看起来没断裂(此情况往往是企业购进),但实质上已经断裂(用于个人消费、免税、用于营改增前的非应税项目、脱离国内增值税管辖范围),那么不好意思,你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啊?你问我为什么最终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税。你自己就是一个最终个人消费者。去超市买东西,你抵过进项税吗?消费者就是货物全部初始价值、所有流通环节发生的增值额以及全部增值税的实际承受人。

我们可以简单的通过这个图进行理解。有增值行为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已用掉的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东西出国视同自己用掉(因为后面已经管不了)

我简单举个几个例子容易混的例子吧,其他的你们自行验证。比方说有一个做面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它的原材料是从外头买的面粉,它能够通过加工,生产出面条。

易错点1:给员工发福利

给员工发福利是最容易被混淆的。因为它包括了外购产品发给员工(进项不可以抵扣)和自产产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我们试着看看通过这个讲解图来思考。

(1)外购货物发给职工,即我们买了面粉(外购货物),将面粉发给员工(或拿去食堂做菜),员工肯定是把面粉拿回家里用了。那员工就是个人消费了啊。我们公司只是帮员工把面粉买回来发给员工。其实相当于员工去面粉厂(你说粮油店都可以)那里直接把面粉买来家里用。此时,增值链条发生了断裂(员工吃了面粉就不能对面粉增值了啊)。所以我们既不产生销项税,也不能抵扣这批外购货物的进项税。

(2)自产货物发给职工,就是我们把面粉加工成面条(自产货物)发给员工(或拿去食堂做面条)。我买了面粉,加工生产成面条。再把面条发给职工,就相当于我把面条卖给了职工,而不能相当于我把面粉送给了职工吧。(也可以理解为,我卖给粮油店,职工再从粮油店买面条),所发生了面条厂发生了增值行为。因此自产货物发职工是视同销售行为,面粉钱里头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发给员工的面条,要计算销项税。

易错点2:投资、分配、赠送

(1)我们是用买来面粉(外购货物)投资了一个公司丁,那这个公司丁是可以拿着这个面粉继续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些行为吧?所以增值链条并没有断裂。因此需要视同销售。

(2)如果是用资产的面条(自产货物)投资了一个公司丁,那这个公司丁也可以用来继续销售给粮油店或消费者吧,所以增值链条也并没有断裂。需要视同销售。

(3)如果我们把自己买来的面粉分配、赠送给了投资者、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不是职工)呢?老实说,税务局难道还有闲情一个个查你的这些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所以税务局说,算了算了,全部当你们是投资者、股东还有其他不是职工的获赠者都是企业好了,假设你们增值税链条都没有断裂好了。所以全部视同销售。

特例:

营改增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外,不作为视同销售。(《税(I)》P86)

易错点3:视同个人消费的消费品和行为

旅客运输(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餐饮这些是无论单位消费还是个人消费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为到底是真的对生产有贡献,还是只是用于吃喝玩乐,税局很难断定。那它肯定往自己有利的来。全部当做你是个人消费,就当你们都用来吃喝玩乐好了(哪怕你真的是出差,不出差你工厂就要停运了),也就是把这些行为当做你是最终消费者,不给你抵扣好了。正常来说,这些行为你都会收到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噢~记得就算拿到了专票你也不应当抵扣哦。

易错点4:零税率和免税

这个好像也挺容易搞混的。因为免税和增值税零税率在出口企业或者国际货运都有体现。那我来根据自己的理解尝试讲解一下吧。

(1)零税率相当于链条到这里还没有断裂,只是该环节的增值税率是0%,那根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有:

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此处先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吧)

=销售价*0-进项税

=-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就会发生负数。那么在一定范围内,零税率就会发生免抵退或免退的情况。

(2)免税的意思是这个环节,我不征增值税了。那就相当于增值税链条在你这里被生生掰断。后面的人也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免税没有销项,而且一般开的是普通发票),前面的增值税进项税全部只能烂在你手里。所以它不能够抵扣进项税。

容易弄错的大概就是这些了吧?其他的看书应该都好记吧。大家有《税(I)》课本的可以参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P85和不得抵扣进项税P133页。谢谢大家耐心看完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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