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皆以先定为之法则(1)

2019-07-21  本文已影响0人  因色而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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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先定为之法则。

以…为,把…当作。先定,预先确定。法则,原则,基础,条件。所以第二句话的意思为:我在得实情时都要把预先确定当作基本原则。

前文反复提到一个字——审,后文将反复提到一个字——定,定非常重要。捭阖篇有“审定有无与其虚实”,“审”与“定”;捭阖篇有“审明其计谋”,“审明”而“定”。反覆篇前文有“因而定基”,定的内容是对方的目的、利益所在,那么先定的内容是什么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事。前文有言,事有欲谋之事,需知之事。这里将提及应对之事。欲谋之事是你主动谋划的事,你是事的发起者,这件事以你的发起为起点(开始)。这件事会涉及到其它人,当这件事到了这个人眼前时,这个人就要应对,这件事就成为了这个人应对之事。同样的,需知之事为应对之事提供基础。

对于一个人来说,其一生经历的、在某一段时间内经历的事,在数量上:需知之事>应对之事>预谋之事。

当你想谋划(即打算做)一件事时,你肯定要思考要怎么做这件事,思考你接下来要做什么,然后你才能产生行动。

思考实现(或者说完成)这件事的方法(或者说步骤)时,你需要一些信息来帮助你思考。其中一些信息A是你早就知道的,这些信息在需知之事中。(需知之事同前文所说的五类信息有个相同的特点,也是一般的、多个情景中通用的事。)

而另外一些信息中的一部分信息B1,你在网上、历史档案等处可以搜查到;另外一些信息中的另一部分信息B2,你搜查不到,需要你跟人去面对面的交谈获得,即去探情(得情)。

(啰嗦一下。现代社会获取信息比古代容易得多多多,古人很多通过面对面交谈获取的信息B2,今人通过搜查就可以获取。而且对今人来说,信息B2中的一部分信息B2-1虽然也是与人交流获得的,但不是面对面交谈,微信聊天就可以。插一句,条件允许的话,面对面交谈比网上交谈不仅是获取的信息更多,而且给人的感觉更好。这个信息分类按照你的习惯爱怎么分就怎么分,不必拘泥。)

最后一部分信息C,你无法获取。

(再啰嗦一下。上文所说的信息是完整的,而在某些事中你可能只靠需知之事中的信息或者靠需知之事中的信息和搜查到的信息就能完成思考。前文说过,事情越大,你对事情越陌生,你越需要完整的过程,你会感觉在思考时ABC三类信息都缺乏以至于思考不下去)

帮助你完成思考的信息有很多,这些信息中有些信息十分关键,缺了它你无法完成思考。关键信息可能在A中,也可能在B中,也可能在C中。(在C中这个事自然就做不成喽)

现在假设这些关键信息在B2中,也即你需要面对面和人交谈来获取这些信息,也即前文说过的反覆篇所针对的主要情景。前文说过,这些信息又被称为所得实情。

前文所言的ABC三类实情,哪种是你需要的?你要在和人交谈之前预先确定。为什么要“定”?“定”是使思考转变为行动的关键步骤(前文说的“审”是思考)。

思考和行动的一个巨大区别是:思考可以有很多种可能,而行动只有一个可能。例如,从家到酒店,在思考时,你可以步行、骑行、坐地铁、开车过去;在行动时,你只能从中选择一种。也即行动时,你不能一边开车一边走过去;在思考时,你甚至可以一边步行,同时骑行、做地铁、开车过去。

这个例子很简单,不就是从多种方案中选择一种吗?是的,简单。但简单的东西往往蕴含巨大的能量。从多种方案中选择一种就是在“定”,行动需要确定的可能,否则有效的行动无法产生。

上文所说的确定所需实情只是确定了行动的目的,然而这对行动的产生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行动的产生,特别是有效行动的产生所需的条件非常之多。

例如,为了获取所确定的所需实情,前文说了很多方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是不是要预先确定一下呢?

参考文献:

[1]许富宏.鬼谷子译注[M]

[2]陈蒲清.鬼谷子详解[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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