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争取到最多的抚养费,离婚离的才安心

2017-06-04  本文已影响0人  百姓诉讼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离婚后没有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很多离婚人士比较困惑。其实,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一、法院一般按照下面三个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

1、夫妻双方收入水平;

2、子女的生活需要;

3、生活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平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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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如何按抚养费标准确定具体的数额呢?

“抚养费”,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比例:

1、如支付抚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支付抚养费一方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平均收入。

3、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按实际情况做出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数额。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

抚养费数额确定后,还需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以下两种:

1、一次性支付

法院判决一般采用这种方式,也是当事人易于接受的一种方式。

2、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

定期方式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的方式进行。

四、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1、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例外情形: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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