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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提醒2018-07-11

2018-07-11  本文已影响0人  君子志道

案例:甲与乙于2016年6月8日再婚并进行了婚姻登记,2016年6月18日,甲领取了自己支付首付款的一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后两人共同还款至今。现甲提出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律师提醒:如果甲有证据证明此处房产由个人支付首付款的话,那么该房屋可以判给产权登记所有人甲,但是甲需向乙支付婚后还贷的部分款额。如果房产有增值部分,那么甲也需向乙支付一定的补充款额。
以下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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