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91230-谁来掌握话事权: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保

2019-12-30  本文已影响0人  拍锤客


场景

甲、乙、丙三人准备创立一家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三人各认缴出资40万,30万,30万。甲作为带头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却产生了一丝担忧:

问题1: 虽然我目前是出资最多的大股东,但我的出资比例没有过半,对公司事项并没有决定权。而且另外两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万一将来我们三人意见不一致,那就意味着任何一个人不同意,公司就可能陷入僵局。这该怎么办?

问题2: 如果将来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我的股权被稀释,那么我在公司将更没有话语权。我如何保证自己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有足够的掌控?

原因

甲的上述考虑并不是杞人忧天。这种困境有现实原因:许多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并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就像宪法一样,对未来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很多人从网上找来个章程模版照猫画虎填写就提交了。而且一些工商登记机构会提供指定的章程模版,并且不允许股东修改。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进行量体裁衣,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典型情况:

1.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简言之,就是谁出钱多,谁的话事权就大。

2. 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这就意味着,如果要绝对掌握股东会的表决权,你的股权比例需要达到66.7%以上。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是引入新的投资者,你还得跟着追加出资。否则你的股权比例就可能被稀释到50%以下。一旦有人的股权比例达到了34%,那么就有了一票否决权。显然,要一直维持60%以上的出资比例,既不划算,也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那怎么办?

解决之道

1.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赋予了股东自治空间: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议表决权的分配方式进行“量体裁衣”的特殊约定。例如你觉得自己是下一个马斯克,你希望自己在公司的股东会议表决权永远是80%,即使现在的马斯克给你投资一个亿,你仍然可以和他协商一致,只给他留20%的表决权。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写在公司章程中。

2.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对股东表决权“特殊约定”的方式和认定进行了专题论述:

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观点对《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进行了强调,即按照以下逻辑层层递进:

(1)首先看《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有约定,就依照章程认定。例如约定股东表决权以股东“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2)其次看《公司法》: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那么就以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就意味着,如果甲在设立公司时认缴了70万元出资,其他两名股东合计认缴了30万元出资。那么在缴纳期限未到之前,即使甲实际上一分钱都没出,另外两人的出资全部到位。在此期间甲仍然享有70%的股东表决权。可能有人觉得这种极端情况不公平,你只是夸下海口,并没实际出钱,就掌握了公司的话事权。但是,这正是认缴资本制的意义,此处须尊重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意思自治。如果还觉得不公平,那么可以协商修改公司章程。

(3)再次看《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特殊约定,但效力待定。因为如果股东开会要改变表决权的确定标准,就相当于行使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东的意思自治必须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才有效。那就意味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须符合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即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该决议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最后即使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如果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这本书的观点(第133页):

如果股东会决议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是决议给某一股东比实际出资比例更少的表决权,那么该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平等的规定,除非在章程中事先有明确规定,否则这种限制就属于违反强制性效力的规定,因而不能得到裁判的认可。

回到上文的例子,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事先规定,现在甲(40%)和乙(30%)两人协商一致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甲的表决权比例调整为70%,乙的表决权比例调整为20%,丙的表决权比例调整为10%。这样的决议不需要经过丙的同意就能通过,但是显然会侵害丙的股东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效力得不到认可。因此可见,公司股东表决权作为最重要的公司话事权,一定要在公司的大宪章——《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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