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药不赔,对保险公司说不

2025-01-01  本文已影响0人  北方原野斯夫

        一次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发生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予理赔。

      此案最终经某省高院再审,再审意见指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是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有违公平和诚信。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就医期间大都急于接受治疗,系被动接受救治,无从选择治疗方案及用药。高院故对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因救治需要发生的医保外用药费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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