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2022-09-08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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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本条做了列举式的规定: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财产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的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享用。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前4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